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關於開展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鎢、錫、銻、鉬、高鋁粘土、螢石等礦産資源(以下簡稱“稀土等礦産”),保障可持續發展,根據《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查開採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9〕165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全國稀土等礦産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68號)等有關規定,部決定開展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編制工作要求
(一)總體要求
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屬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是國家加強稀土等礦産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經批准發佈後,具有法定約束力。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已發現稀土等礦産的礦産地、擬在近期開展稀土等礦産遠景調查和勘查工作的省(區、市),省級礦産資源規劃中對稀土等礦産勘查工作未作具體規劃的,均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編制勘查專項規劃,作為勘查項目部署和探礦權設置的依據。
編制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礦産資源規劃、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以及本省(區、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等。
編制範圍
凡在本行政轄區域內已發現稀土等礦産的礦産地、擬在近期開展稀土等礦産遠景調查和勘查工作的省(區、市),省級礦産資源規劃中對稀土等礦産勘查工作未作具體規劃的,均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編制勘查專項規劃,作為勘查項目部署和探礦權設置的依據。
(二)技術要求總體要求
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要按照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的技術要求編制,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屬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是國家加強稀土等礦産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規劃編制過程中所採用的術語、符號等均應標準化,符合國家、行業和國土資源部相關的標準和規定。,其批准發佈後,具有法定約束力,必須認真組織實施。
為統一規範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工作,部制定了《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指南》(附件),供相關省(區、市)編制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時參考使用。
(三)編制工作主體和完成時間 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由相關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應參照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要求,成立規劃編制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並抓緊落實工作經費、制定工作方案,在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預審稿並報部預審。
(四)編制依據
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礦産資源規劃、全國地質勘查規劃、部下達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以及本省(區、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等。為統一規範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部制定了《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指南》(附件),供相關省(區、市)編制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時參考使用。
二、審批發佈程序
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的審批發佈主要包括初審、預審、報批、批復和發佈等五個環節。
(一)初審。相關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專家論證、聽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組織相關人員對提交的規劃初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形成規劃預審稿。
(二)預審。國土資源部對相關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預審稿組織專家進行預審並下達預審意見書。
(三)報批。相關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預審意見進行修改後,形成報批稿,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四)批復。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和省級礦産資源規劃對報批稿進行審查,作出批准、原則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五)發佈。相關省(區、市)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佈實施。
相關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的重要性,高度重視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認真落實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的任務與要求,加強對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專項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請於7月20日前將聯絡人名單報部地質勘查司。
聯絡人及電話: 牛 力 010-—66558544 66558385(傳真)
電話:010—66558544
傳真:010—66558385
附件: 省級稀土等礦産勘查專項規劃編制指南.doc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