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家清理優惠電價的政策要求,確保實現青海省“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根據國家發改委、電監會、能源局《關於清理對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等問題的通知》精神,近日,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下發《關於對超能耗産品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問題的通知》,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對青海省超能耗産品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
通知要求,對電能消耗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上的,生産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30元。一倍以內的,每超過10%,每千瓦時提高0.03元。超能耗(電耗)企業和産品名單以及超能耗情況由省經委提出,省電力公司負責落實,並實行動態管理。(解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