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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産權管理指導意見》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5日   來源:青海日報

    為了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加大廉租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規範廉租住房産權管理,完善租售並舉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轉機制,近日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等五部門聯合製定的《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産權管理指導意見》,為青海省廉租住房管理和産權處置,加快廉租住房資金週轉,有效增加房源供應,推動廉租住房建設滾動發展,切實提高政府的實物保障能力提供了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在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願購買、租售並舉、有限産權、規範管理的原則下,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並納入廉租住房實物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均可自主選擇承租或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意見》規定,廉租住房共有産權是指各級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同擁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産權。政府擁有的産權為國有産權,住房保障對象購買的産權為私有産權。廉租住房國有産權根據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形成,按照出資比例取得國有産權,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代為管理;私有産權由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廉租住房産權取得。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和保障對象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 對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已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同時為廉租住房使用人。

    《意見》規定,由保障對象的戶主或保障對象推舉的家庭成員持購房申請、戶口簿、身份證、低收入住房困難證明,向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自願購買申請;市、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當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經公示無異議,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房源情況、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採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發放不間斷順序號的廉租住房準購證;本年度可以購房的申請人持廉租住房準購證按順序購買廉租住房,順序號在前的優先選購。在規定時間內未選購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購買權利,下一年度需重新申請購買資格。

    《意見》還就加強廉租住房出售價格的管理,付款辦法及優惠政策,規範廉租住房出售行為,廉租住房上市準入制度,強化廉租住房共有産權的管理和監督等政策做出了明確規定。(薛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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