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關於重申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 經營許可證》
機構不得參加廣播影視節(展)的通知
7月20日,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局,總局機關各司局、直屬各單位發出《廣電總局關於重申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機構不得參加廣播影視節(展)的通知》,通知説,近年來,隨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日益活躍,社會各界參與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積極性很高。但有個別機構在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參加廣播影視節(展)並違規製作經營節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總局有關規定,為規範廣播影視(展)設展工作,現重申如下:
一、廣播影視節(展)是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的重要途徑,是廣播電視部門對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和引導的重要方面。各廣播影視節(展)主辦方必須將認識提升到廣播電視全局高度,切實履行節(展)主辦方應盡的審查把關職責。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廣播影視節(展)主辦方要嚴格遵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廣電總局第34號令)、《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管理規定》(廣電總局第38號令)的規定,從嚴審核所有參展機構資質。堅決做到,對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一律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廣播影視節(展)、評獎和節目交流活動,不得在任何廣播影視節(展)中設立展臺。
三、請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立即督促轄區內各廣播影視節(展)主辦方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清查工作。凡發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機構申請參加廣播影視節(展)的,要拒絕其申請。已經簽定招展協議的,要妥善進行清退。
四、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廣播影視節(展)的指導,督促節(展)主辦方及時彙報招展情況,隨時掌握髮展動態,主動協助做好管理和諮詢,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
請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轄區內各相關機構,並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