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新修訂的《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並於2010年8月1日正式實施。
《考核辦法》的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增設了風險性考核指標。風險性考核指標主要體現階段性外匯管理目標,考核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效果。二是對合規性指標中的“內控制度”和“其他”兩項考核內容進行了整合。三是擴大了考核評分的調整系數區間,充分考慮了各銀行間由於業務量差距對差錯率及相關考核的影響。四是對於銀行主動發現的問題,未造成不良後果的,明確不予扣分。五是增加了在每個考核年度中期,向轄內銀行通報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督促銀行整改的條款。六是根據上一年度外匯管理法規調整情況,對現有考核指標進行修訂,如增減違規問題的分值,更新主要參考文件依據等。同時,《考核辦法》明確外匯局將根據銀行考核評級,實施外匯管理。
新修訂的《考核辦法》使考核成績能夠更為全面公正地反映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綜合情況,有助於增強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升外匯管理政策的執行效果。
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
《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自2009年8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在激勵銀行貫徹和實施外匯管理規定,促進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為進一步推進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和公平性,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進行了修訂(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儘快完成對所轄中心支局、支局的業務操作培訓,嚴格遵照《辦法》規定,公平、公正地開展對轄內銀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認真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依法合規辦理各項業務。
三、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33號)廢止。2010年度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工作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部門反饋。聯絡電話:010-68402129(綜合司),010-68402464(國際收支司),010-68402280(經常項目司),010-68402366(資本項目司),010-68402361(管理檢查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