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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局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專項檢查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8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專項檢查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0〕19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部署要求,進一步突出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深化煤礦瓦斯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煤礦瓦斯治理方面的違規違章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經研究,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在8月中旬至10月組織開展一次煤礦瓦斯治理專項檢查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檢查主要目的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通知》精神,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産(季度)視頻會議和日前舉辦的全國安監系統領導幹部學習研討班作出的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通過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有效治理煤礦違規違章行為和瓦斯事故隱患,進一步推進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專項檢查主要內容

    重點檢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發改能源〔2009〕3278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繼續深入開展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70號)精神等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落實煤礦瓦斯先抽後採和抽採達標情況。應抽採瓦斯的礦井是否按規定建立了瓦斯抽採系統,瓦斯抽採效果是否達到《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要求,實現抽、掘、採平衡。

    2.貫徹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情況。突出礦井防突機構、人員配備、管理制度和責任制等情況;制定和實施礦井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情況;執行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情況,是否做到不採突出面、不掘突出頭。

    3.礦井通風系統可靠性情況。礦井通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完善的通風系統,是否存在以掘代採、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無風或微風作業等行為。

    4.瓦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煤礦企業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隱患整治效果評價制度,已查出瓦斯事故隱患的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三、工作方式

    1.煤礦企業自查。由各煤礦企業組織落實,從8月中旬開始,9月中旬以前完成。對照上述專項檢查主要內容,重點排查所屬礦井在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按照隱患治理“五落實”制度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2.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之間互查。在各企業自查的基礎上,9月底以前,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轄區內各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之間進行互查,抽查礦井的比例要達到煤礦企業礦井總數的20%-30%。

    3.區域監察分局交叉監察:在煤礦企業自查和互查的基礎上,10月份,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結合階段執法計劃,對照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針對企業自查、互查中查出的主要問題,組織所屬各監察分局進行交叉監察,監察礦井的比例要達到轄區礦井總數的10%-20%。

    4.部分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異地監察。在企業自查、互查的基礎上,10月中旬,組織部分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一些瓦斯災害較為嚴重的省(市),對照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針對企業自查、互查所查出的主要問題,進行異地執法監察。具體安排為:山西局監察河南省,河南局監察安徽省,安徽局監察黑龍江省,黑龍江局監察山西省,江西局監察貴州省,貴州局監察四川省,四川局監察湖南省,湖南局監察重慶市,重慶局監察雲南省,雲南局監察江西省。重點對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以外、瓦斯治理基礎薄弱的其他礦井進行監察,監察礦井的比例要達到相關省(市)礦井總數的1%-5%。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此次煤礦瓦斯治理專項檢查工作作為“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重點內容,作為深化煤礦“一三一”專項治理行動的重要手段,明確具體負責的主管領導和業務處室,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轄區內企業自查、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互查和所屬監察分局交叉監察。承擔異地監察任務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抽調專業監察力量,組成5-6人的檢查組,由一名分管局領導帶隊開展工作;駐被監察省(市)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抽調專業監察力量,主動聯絡並配合、協助做好監察工作。

    2.按期完成檢查工作。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結合執法監察計劃,統籌安排,在10月底前完成煤礦瓦斯治理專項檢查工作。已組織或正在進行其它相關專項、重點監察的,可將此次專項檢查的內容納入其中,一併進行。

    3.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違規違章行為,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由煤礦企業所在地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處罰,特別是對應建而未建瓦斯抽採系統、瓦斯抽採不達標、區域防突措施不落實以及通風系統不完善的礦井,應責令其立即停産整頓;對沒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等基礎參數或應進行而未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礦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瓦斯災害嚴重、拒不執行瓦斯防治措施、現有條件難以有效治理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發現存在非法建設或非法生産的礦井,要專題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4.認真編寫專項檢查報告。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真總結專項檢查開展情況,及時編寫專項檢查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項檢查基本情況;檢查和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隱患,查處的違規違法行為,處理意見和處罰等情況;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和開展瓦斯專項監察工作的建議。並請於2010年11月15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技裝司。

    聯絡人:楊以民

    電話:010-64463954

    電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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