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規範監督抽檢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範》,于發佈之日起施行。
《規範》包括總則、計劃和方案、抽樣、檢驗、監督管理和附則共六章,明確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範圍、原則等,並規定了監督抽檢計劃和方案的制定,實施過程中抽樣、檢驗的具體程序和要求。《規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風險通報、食品安全調查與評價結果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制定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計劃;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計劃和本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本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方案,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監督抽檢實行抽、檢分離制度,抽樣任務主要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承檢機構應當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並由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方案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遴選和公告。
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食藥監食[2010]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衛生廳(局):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規範監督抽檢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餐飲服務場所和環境等依法進行抽樣和檢驗的活動。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本規範。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按成本價購買所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被抽檢單位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計劃和方案
第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重點是: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輔料;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
(三)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的重點環節;
(四)食物中毒事件報告較多的業態和場所;
(五)對人體有潛在危害、對其安全性必須嚴格控制的物質。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風險通報、食品安全調查與評價結果以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制定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計劃。
第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計劃和本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本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方案,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方案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方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承擔抽樣任務的監管機構、負責人及其負責的抽樣區域等;
(二)承擔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負責人及其負責的檢驗任務等;
(三)抽檢樣品的種類、來源、批次、頻次和檢驗項目等;
(四)採樣方法、抽樣量、樣品封裝、傳遞和儲運條件等;
(五)檢驗方法標準和檢驗依據或其他判定標準等;
(六)結果匯總和報送機構;
(七)完成時間和結果報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