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
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建市[2010]12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規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開展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引導、規範、監督建築市場主體行為,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建築市場秩序,我部制定了《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 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建築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推動了建築業持續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2009年我國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224846億元,建築業總産值75864億元,佔固定資産投資的33.7%;建築業增加值22333億元,比上年增長18.2%。目前,全國建築業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總量已達到23萬家,從業人員約3400萬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等工程諮詢服務企業近3萬家,從業人員已超過200萬人。
但是,當前建築市場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建築業企業數量過多,建築業産業結構不盡合理,特別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類企業“供大於求”矛盾比較突出;各類註冊人員分佈不均衡,部分地區註冊人員與企業數量、建設規模不匹配;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結算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質量安全事故等問題屢有發生;建築市場監管體系不健全,市場清出機制不完善,“重準入、輕監管”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建築市場秩序和建築業的健康發展,必須下大力氣認真解決。
為解決建築市場中存在的問題,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為契機,加快完善我國建築市場監管體系;嚴格市場準入,著力解決企業、從業人員市場清出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實行市場準入清出與工程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形成各部門監管合力;實現資質資格許可、動態監管、信用管理等各環節的聯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維護統一、規範、公開、有序的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強化質量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將工程質量安全作為建築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質量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在依法進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同時,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事故情況、與事故有關的企業以及註冊人員簡要情況上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非本省市的企業和註冊人員,事故發生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報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和註冊人員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或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暫停其資質升級、增項,資格認定、註冊等事項的處理。
屬於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資質資格的企業和註冊人員,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或批復後7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或批復以及處理建議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或批復,應當降低或吊銷有關責任企業和註冊人員資質資格的,原發證機關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將其證書登出,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在15個工作日內監督企業或註冊人員將資質、資格證書交回。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企業和註冊人員資質、資格證書,由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規定時間內監督企業或註冊人員交回,並及時將資質、資格證書交住房城鄉建設部。
對事故負有責任但未給予降低或吊銷資質處罰的企業,一年內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
事故調查報告或者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與事故有關的企業和註冊人員無過錯責任的,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或批復後3個工作日內恢復其資質升級、增項,資格認定、註冊等事項。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抓緊開展規範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工作,依法研究制定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裁量基準。
二、加大對資質資格申報弄虛作假查處力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弄虛作假處理辦法》,明確資質核查及處理的主體、程序、具體措施以及責任追究等制度。各資質審查部門應實行申報企業註冊人員、工程業績等公示制度。對於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或被舉報的企業和個人,要及時開展核查。經核查確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對其申請事項不給予行政許可,在一年內不受理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和各級有形建築市場予以通報,並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對於存在偽造印章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理。
需要核查非本省市工程業績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請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在接到協助核查函後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情況。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資質、資格審批情況的監督管理。我部將定期對省級資質、資格審批情況進行抽查並向全國通報抽查結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所屬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資格審批情況開展檢查、抽查。嚴禁違規下放審批權限,對違規下放審批權限的,要責令限期收回,撤銷行政許可,並給予通報批評。
三、加強建築市場動態監管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儘快出臺《企業資質和註冊人員動態核查辦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對企業取得資質後是否繼續符合資質標準進行動態核查。一是核查企業的工程業績和主要技術指標情況;二是核查企業的主要管理和技術、經濟註冊人員變動情況;三是核查包括企業資本金在內的有關財務指標變動等情況;四是重點核查企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實情況,是否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産事故,或者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五是核查企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核查企業時,要對註冊在該企業的人員一併進行核查。重點核查其註冊和在崗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不履行執業責任,超越執業範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動態核查的比例應不低於在本地區註冊企業總數的5%。對經核查認定已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企業,應當撤回其資質;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註冊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註冊人員招標投標、合同訂立及履約、質量安全管理、勞務管理等市場行為實施動態監管,建立和完善動態監管制度,加大對依法誠信經營企業和註冊人員的表彰宣傳力度,可採取在有關管理事項中給予綠色通道服務等措施,發揮動態監管的激勵作用。
對問題比較突出的企業和註冊人員,可以採用預警提示或約談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予以處理。其企業資質或個人執業資格由省級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資質或執業資格條件進行核查,經核查已不符合相應資質、執業資格標準的,應當撤回其資質、資格許可。對外省市企業和註冊人員,應當通報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處理。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反饋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資質或執業資格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其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後,應當將處理建議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和完善外省市企業和註冊人員進入本地區的告知性備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設立審批性備案和借用備案等名義違法、違規收取費用,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和註冊人員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集團公司出具證明其資質、資格、誠信行為、合同履約、質量安全等情況的文件。企業和註冊人員辦理備案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及時通報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或註冊人員在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並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除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外,設區市和縣(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均不得設置外省市企業和註冊人員進入本地區的備案管理制度。
四、加快建立完善基礎數據庫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企業、註冊人員、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基礎數據庫。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現有信息化建設成果,健全數據採集、報送、發佈制度,統一數據標準,實現註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之間的動態關聯,實行住房城鄉建設部數據庫與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數據庫數據信息的同步共享。要為監管機構對建設工程企業、註冊人員市場準入和清出提供全面、準確、動態的基礎數據;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真實、便捷的信息查詢服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註冊人員、企業和工程項目的中央數據庫,制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數據交換標準,統一數據信息採集、報送標準,制定數據庫運行、維護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相關管理程序。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地區統一的註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採集、報送各類數據信息,實現與全國中央數據庫對接,及省際數據庫之間互通共享。
人員數據庫
2011年6月前,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統一的註冊人員數據標準,完善現有的一級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除外)、註冊監理工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等相關註冊人員數據庫,建立全國註冊人員中央數據庫,公佈與各地的接口標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完善本地區二級註冊建築師、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數據庫,實現與全國註冊人員中央數據庫對接,實時上傳數據。
2012年6月前,在部分有條件的省市開展將企業主要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納入人員數據庫的試點工作。
從2010年起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試點工作,加強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之間的聯動管理,逐步建立包括農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訓、工作簡歷等基本數據系統和制發實名電子信息卡。通過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展農民工基本技能培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促進城鄉一體化的發展。
企業數據庫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統一的企業數據標準,以2007年啟用的資質證書管理信息系統為基礎,完善現有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數據庫,儘快整合工程勘察企業、建築業企業數據庫,建立全國建設工程企業中央數據庫。
2010年前,完成各地資質證書管理系統使用情況檢查,並向全國通報。督促未將本地管理系統與全國建設工程企業數據庫對接的省市儘快對接,實現企業數據實時共享。
《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和《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修訂頒布後,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啟動工程勘察和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管理系統。2011年底前建立實時聯網共享的全國建設工程企業中央數據庫。
2011年6月前,實現全國建設工程企業數據庫與註冊人員數據庫的互聯互通,實時監控企業中的註冊人員是否能夠滿足企業資質條件。
強化企業資質證書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必須通過證書管理系統訂購,對證書使用量與證書訂購量有明顯偏差的地區,要求其説明情況後,再予以批准發放。
工程項目數據庫
2012年6月底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充分依託各地已有工程項目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研究制定統一的工程項目數據標準、數據交換標準,明確信息採集、數據上報的管理模式,構建覆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合同備案、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竣工驗收備案各主要環節,包括工程規模、工程造價、參建企業以及與項目有關的主要管理、技術人員等信息的全國工程項目中央數據庫。
2012年底前,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並根據統一的數據標準和數據交換標準實現與全國工程項目中央數據庫對接。
2013年6月底前,建立建築市場監管的指標數據庫、信息發佈與共享數據庫和數據分析及應用模型,實現基礎數據庫的整合、統計、分析、評價及發佈,做到建築市場的立法與執法並重、市場準入管理與清出管理並重、資質資格審批管理與後續動態管理並重,為建築市場與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提供系統、科學的技術支撐與保障。
五、加強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在建立健全全國建築市場誠信平臺以及註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的基礎上,完善各類企業和註冊人員誠信行為標準,健全誠信信息採集、報送制度,實現各地誠信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認,建立有效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企業和註冊人員誠信信息的採集、發佈和報送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定期統計、公佈各地報送情況,對存在不按期報送、瞞報等問題的地區通報批評。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開展資質、資格動態監管的基礎上,及時將企業和註冊人員在合同履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産管理等方面的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有形建築市場、新聞媒體公佈信譽良好的企業和註冊人員,引導市場各方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將發生不良行為較多的企業和註冊人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動態監管。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建築市場誠信行為公示制度,對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拖欠勞務費或農民工工資、以討要工資為名擾亂正常生産生活秩序、轉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註冊人員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引導市場各方主體重視誠信記錄,選擇守法誠信的合作者,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加大對違法失信企業和註冊人員的信用懲戒。
2011年底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工程建設領域不良信息分級發佈標準,建立部、省兩級分級發佈的信息平臺。
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動
加強與鐵道、交通、水利、工業與信息化等部門的配合,加快建立與工商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溝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聯動執法等制度,形成建築市場監管合力。儘快實現與工商部門信息共享,對企業虛報、抽逃註冊資本金等行為進行治理;將被吊銷或偽造資質、資格證書,以及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註冊人員名單提供給工商部門。以此為基礎,逐步與相關部門開展聯動,及時準確的了解企業營業狀況和納稅、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以便更好的實施動態監管;對發生重大違法行為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企業和註冊人員納入重點監管範圍,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對其實施資質、資格條件核查、信用懲戒等動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