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河北省物價局公佈了新出臺的《河北省天然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對包括天然氣出廠價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城市天然氣門站價格、直供工業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城市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和城市燃氣初裝費等進行了規範。新的管理辦法從8月20日起試行。
實行政府定價與政府指導價相結合
新辦法規定,天然氣出廠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國家發改委制定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供需雙方可按規定的幅度協商確定具體價格;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除國家發改委管理的管道運輸價格外,其他管道運輸價格由省物價局制定;城市天然氣門站價格(含省天然氣公司供應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物價局制定;直供工業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除國家發改委管理的直供工業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外,其它直供工業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授權設區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天然氣居民用氣及車用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城市燃氣初裝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授權設區市、擴權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辦法規定,企業凈資産利潤率按最高不超過8%核定。
調整居民用氣價格時應組織價格聽證
制定和調整居民用氣價格時,應事先徵得省物價局同意,再依法進行成本監審、組織價格聽證或實施聯動方案,並將成本監審及聽證會材料與調定價方案一併報省物價局審批。建立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與上遊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居民用氣價格原則上一年聯動不超過一次。
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由房地産開發單位繳納
新的管理辦法明確了既有住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氣初裝費,應作為開發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價格,由房地産開發單位繳納,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
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汽油零售價格挂鉤
建立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汽油零售價格挂鉤機制,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與汽油零售價格比價關係,隨汽油零售價格調整而相應調整。不得向用戶強制收取服務費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標示天然氣的品質、計價單位、天然氣到戶銷售價格(分類用戶用氣價格)、城市燃氣初裝費及政策依據等內容,並加強對管網等基礎設施的維護,定期校核計量表,保證所供燃氣的氣質、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企業不得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的燃燒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戶收取帶有強制性的服務費用。(記者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