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
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實施意見
安監總煤監〔2010〕15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努力推動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結合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等有關要求,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煤炭工業發展方式,積極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兼併重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後産能,調整煤炭産業結構,把煤炭工業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産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提高煤炭工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全面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提高生産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産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産建設,切實加強安全監管監察,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落實和事故責任追究,提高煤礦安全生産水平。
(二)目標任務。進一步減少煤礦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三)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産工作,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企業內部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制度和責任體系,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形成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産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績效工資制度,加大安全工資權重;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産管理水平。
(四)煤礦必須依法申請領取相關證照,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或證照不全的不得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各企業要把安全工作各項要求落實到企業發展規劃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産經營計劃時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須在核定的生産能力範圍內制定和安排生産計劃、下達考核指標,做到均衡生産。煤礦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煤礦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取得採礦許可證等相關批准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建設單位要全面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防範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負總責,嚴格落實項目建設、施工、監理三方責任,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合理控制各項工程施工進度,按照主體工程進度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嚴格施工現場管理。
(五)煤礦企業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費用,加大安全生産投入,保證煤礦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滅火等工程改造費用,加快“六大系統”建設步伐。2010年底前所有煤礦要全面完成監測監控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全部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及中央企業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全部建設完成緊急避險系統。2013年6月底前全國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切實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六)煤礦企業必須加強現場管理,嚴格查處“三違”行為,堅決杜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以下簡稱“三超”)組織生産;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明確帶班領導職責、權力和任務,並報當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煤礦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保證煤礦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要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存在重大隱患的,必須停産整改、及時上報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整改結束後,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安全生産專業人員、工會代表等進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確保整改到位。
(七)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礦井開拓巷道佈置、採掘部署,生産系統調整,技術規範、標準、措施的制定,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等重大技術問題必須由總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負責決策。要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規章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並落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淘汰落後工藝和裝備,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優化採掘部署,合理集中生産,提高機械化水平。
(八)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制度,定期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和考核,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貫穿于煤礦安全生産全過程,落實到安全管理的每一個環節,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産標準化活動,凡在2011年底前仍達不到省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最低等級的,生産礦井一律停産整改,在建礦井不能進行聯合試運轉。
(九)煤礦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發機制,鼓勵職工和科技人員大力開展技術革新活動,針對安全生産中遇到的技術難題,與科研機構加強協作並開展科研攻關;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斷提高安全防範措施的科技含量。
(十)煤礦企業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定協議,完善應急預案,儲備救援物資,加強應急演練,提高應急響應能力;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産風險分析,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突出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授予井下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值班人員相應的決策指揮權,保證遇到險情時能夠安全撤出現場作業人員。
(十一)煤礦企業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切實維護煤礦職工合法權益,保證職工在安全生産上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煤礦所有井下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後上崗,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十二)煤礦企業要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並建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依法履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煤礦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嚴格標準,強化煤礦安全準入工作
(十三)嚴格控制煤礦建設項目設計規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産能力應在45萬噸/年及以上,但不得高於500萬噸/年;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産能力不得高於800萬噸/年;低瓦斯礦井設計生産能力不得高於1500萬噸/年。生産礦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規定為限。
(十四)建設項目在設計、建設之前,必須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開採條件,保證礦井地質勘查程度達到相應級別。建設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容易自然發火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等礦井,建設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安全管理經驗和業績。
(十五)煤礦建設項目投産後5年內不得申請改擴建,也不得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産能力。生産煤礦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産能力後5年內不得再次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産能力。不得通過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數提高礦井生産能力。
(十六)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範、規程、標準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不得承擔地質勘查程度不夠、特別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質等安全開採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編制任務。承攬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礦井設計的單位要具有相同類型項目設計業績。
(十七)施工、監理單位承攬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施工、監理業務,必須具有相同類型項目的施工、監理業績。施工過程中遇到瓦斯、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等級、水文地質類型等發生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採工藝以及提升、運輸、通風等主要生産系統、首採區及首採工作面佈置等需要變更的,或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建設生産安全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對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報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批。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並對施工組織設計修改完善後,方可恢復施工,嚴禁先施工後報批、邊施工邊修改。
(十八)礦井建設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須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建成地面瓦斯抽採系統並投入運行;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形成永久排水系統。否則,必須停止施工,抓緊配套完善相應安全設施。
(十九)煤礦設計、評價、檢測檢驗等仲介機構及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標準提供技術服務,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並對提交的服務工作成果負法律責任。
四、嚴格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二十)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産的監管監察工作。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把煤礦建設項目納入日常監管範疇,落實監管責任制,會同投資、建設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煤礦建設項目日常監管;要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綜〔2008〕110號)精神,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中央企業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要對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治理進行掛牌督辦和公告。地方各級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煤礦。
(二十一)各省級負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職責的部門,要按規定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評定,結果向社會公示,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煤礦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於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煤礦企業,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建議一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審批銀行貸款等手續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十二)負責頒發煤礦相關證照的部門,要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嚴格把關,做好證照的頒發與管理工作;發現不再符合頒證條件的,要暫扣相關證照,責令煤礦限期整改或停産整頓,經整改驗收不合格的,一律吊銷相關證照,並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煤礦存在“三超”組織生産,瓦斯超限不採取有效措施繼續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採取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險區域組織生産和作業,安全監控系統裝備不到位、數據不準確、斷電控制不可靠,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探放水等防治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仍然進行生産等重大隱患的,除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決定外,依照《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煤礦企業處200萬元、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5萬元的罰款。
(二十三)現有生産礦井中,監測監控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逾期未安裝使用,煤礦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省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最低等級標準的,要暫扣煤炭生産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證,責令停産整頓;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特別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對煤礦企業處5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整頓。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經培訓上崗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二十四)嚴厲打擊非法生産建設行為。凡發現或經舉報核實存在非法生産行為的,應當依照《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責令立即停止生産,沒收違法所得和採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同時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拒不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決定和指令的,頒發證照的部門要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整合礦井在規定限期內未實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間違法生産的,要堅決取消其整合資格,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五、從嚴查處、從重處罰,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二十五)煤礦企業未制定和執行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要責令改正,並按《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5萬元罰款;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下井帶班的,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按《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煤礦企業處15萬元罰款。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煤礦企業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般事故處20萬元罰款,較大事故處50萬元罰款,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罰款,並依法從重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十六)煤礦企業未按規定排查治理隱患和報告重大隱患治理情況的,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整頓,並按《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5萬元罰款。因安全生産技術問題未解決,産生重大隱患的,在嚴肅追究主要技術負責人責任的同時,要按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十條規定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5萬元的罰款;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七)煤礦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批准擅自組織生産以及對煤礦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的,除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或生産外,按《特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處200萬元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5萬元罰款。凡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
(二十八)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法依規開展煤礦事故查處工作,加強協調溝通、提高工作效率,保證事故按時結案。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責任(其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該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再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其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並進行公告。對非法違法生産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的,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煤礦企業處500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十九)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仲介機構,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責成相關部門降低或撤銷其資質。經調查確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相關仲介機構,除追究其相應事故責任外,還應通報並建議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資質並依法作出經濟處罰。
(三十)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1個月內發現2處及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完善政策,形成合力,不斷推進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三十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彙報、報告、通報煤礦安全生産重要情況、重大問題,促進地方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煤礦整頓關閉、科技進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十二)要把煤礦安全生産納入煤炭行業發展的總體佈局和規劃之中,充分發揮産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有序、規範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技改,採取有力措施,落實責任,嚴格監管,把兼併重組、整合技改煤礦的安全生産工作落到實處;定期發佈區域淘汰落後開採工藝和裝備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産能,不斷提高煤炭工業整體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三)對地區年度煤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嚴格進行績效考核、獎罰兌現,加大對煤礦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産基礎工作考核力度,推動煤礦企業建設和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産長效機制。
(三十四)要推動地方政府進一步落實完善煤炭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煤炭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逐年擴大採礦、機電、通風與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煤礦生産建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
(三十五)要積極爭取地方財政支持,安排煤礦重大災害治理、安全技術改造、整頓關閉、淘汰落後産能、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重大課題研究等專項資金;不斷完善煤礦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根據煤礦災害程度和安全風險合理提高安全費用提取的下限標準,並加強資金監管力度,確保安全費用足額提取、規範使用。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結合本實施意見認真制訂本地區本單位貫徹落實《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精心組織,狠抓落實,並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各項要求和措施落實到位。請各單位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