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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1日起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3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自9月1日起全國海關對進境個人郵遞物品實施調整後的管理政策。

    一、我國對進出境商品的基本分類:貨物與物品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對進境商品主要區別為貨物、物品兩大類不同監管對象,並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稅率、許可證件等。一般情況下,境內外收貨人、發貨人通過買賣交易,以給付價款作為交付前提的商品屬於貨物,也就是常言所謂“貿易”類商品,屬於《對外貿易法》範疇;反之,無需通過支付錢款、境內外親友間相互饋贈並郵寄的個人物品就是典型的物品,其具有“非貿易性”特徵,進境後不得出售或出租。顯而易見,近來比較時興的“海外代購”、網購等從境外購買,並支付貨款的商品不屬於《海關法》意義上的個人物品,而屬於外貿貨物,在其中充當“代購”代理人的第三方因為交易的達成收取相關費用或“吃差價”,更是實實在在的經營行為。對於貨物,無論價值多少,都應按規定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包括照章納稅,提交國家出於公共安全、衛生等角度要求的許可證件。

    二、假借“個人物品”名義進口貨物的違法行為擾亂商品正常流通秩序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商品市場極大豐富,形勢已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是大部分進境郵件不再是親友間饋贈的物品,海關當初制定的優惠政策對照顧僑眷需求的作用已經弱化。二是進出境郵件的性質已向貿易性商品為主轉變。特別是最近一段時間,網購、郵購、海外代購等新興交易模式發展迅速。海關在實際監管中發現,一些人將所經營的進口貨物拆分成多票(少量多件),偽報為個人物品,利用海關個人物品免稅額優惠規定,通過郵遞、快件渠道進境,逃避管理,並對正常辦理通關手續後進口的商品産生價格優勢,對其流通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擾亂了進出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使國家對進口商品的安全、衛生管理要求落空,為消費者權益保障、公共安全埋下了隱患。

    前一個時期,澳大利亞有關當局對我通報,稱當地居民從超市大量購買奶粉後通過寄遞途徑零星發往中國,其對有關情況表示擔憂,因為這種方式不能保證該國奶粉在其中某個環節或途中不被錯誤操作,以致危害最終使用者健康。後來,當地不得不採取限制個人購買奶粉數量的有關做法。此外,法國有關當局也向我通報,稱當地有關人士在市場上購買相關商品後不斷通過寄遞方式向中國國內銷售,法方對此種作法表示擔憂。

    三、對個人郵遞物品免稅額進行調整,發揮稅收杠桿作用

    《公告》對郵遞進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調整主要體現在進口稅免稅額方面,這是由客觀形勢的變化決定的,兼顧了對個人郵遞物品的照顧和對違法走私活動打擊的需要。

    調整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免稅標準,不會造成對正常進境個人物品的不合理負擔,並可實現對不法分子的有力打擊,減少逃稅“吃差價”的利潤空間,從而維護商品進口和境內銷售的正常秩序。根據規定,國際往來個人郵遞物品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港澳臺往來個人郵遞物品限值為800元人民幣,應徵稅款不足50元的予以免徵。按照大多數個人郵遞物品(不含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適用10%、20%的進口稅率計算,收件人需繳納稅款一般僅在50元-200元人民幣之間。考慮到現階段群眾實際生活水平,相關稅收要求是可以承受的。但調整後的政策將對逃稅的“個人物品”名義進口貨物形成打擊,通過稅收杠桿作用使其不再具有明顯的價格優勢,又因其屬於非正規貨物來源渠道,對消費者無法提供相應售後保證,因此將逐步在市場中遭到淘汰。

    四、《公告》的出臺繼續體現了國家對個人與境內外親友間正常交往的照顧

    新中國初期,商品匱乏,經郵遞渠道進出境物品總量較小,內容單一,主要為個人物品。從照顧僑眷出發,海關根據國家整體政策,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免稅優惠。根據形勢的發展相關政策幾經調整,1994年《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規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限值為800元,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區的個人物品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

    根據《公告》,海關對個人郵遞物品的限值仍沿用了1994年的800元和1000元人民幣的有關規定,除需繳納少量的進口稅外,一般情況下仍然可以按個人物品的待遇辦理通關手續,免於提交同類商品在貨物渠道所要求的國家規定的許可證件或證明。

    五、關於奶粉類商品的幾點説明

    (一)質檢總局、農業部對日本奶粉發佈禁令。

    4月30日,質檢總局與農業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防止日本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聯合公告第45號,以下簡稱《公告》),宣佈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日本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日本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自4月7日(含)之後啟運的來自日本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日本的偶蹄動物及其産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上述對日本奶粉的禁令,由質檢總局與農業部共同做出,主要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有關規定,即國家禁止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

    (二)奶粉類物品進口稅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因此,海關在進出境渠道執行的進境物品進口稅率和進口貨物進口稅率均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制定及調整。

    按照目前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標準,嬰兒奶粉適用10%的進口稅稅率及200元人民幣/千克的完稅價格。

    需要説明的是,這一標準的適用對象為個人郵遞物品,即境外親友向境內居民贈送的物品,如果是通過網購、代購等途徑購買取得的商品應適用進出口貨物管理規定,除繳納相應稅款外還需提交質檢部門簽發的通關單、商務部門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有關證明,按進出口貨物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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