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行為。
規定指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包括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抽查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工程質量狀況,逐步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同時,將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整改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並對工程質量監督承擔監督責任。
規定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監督人員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並適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