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落實情況專項督查工作的通知
財農改[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委組織部、財政廳(局)、民政廳(局)、農業廳(局、辦、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 促進村級組織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21號,以下簡稱中辦發[2009]21號)和中央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決定開展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落實情況專項督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深入了解各地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政策進展情況,分析當前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出現的新情況及存在的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全面落實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政策。
二、督查主要內容
各地貫徹落實中辦發[2009]21號文件精神進展情況;各地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現狀、經費來源、支出標準和範圍等;各地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否存在擠佔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賬戶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用情況未定期公示等問題;各地保障村級組織運轉採取的主要政策措施、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政策建議。
三、督查工作實施步驟
此次專項督查工作採取縣鄉全面自查、省級抽查與中央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自2010年9月開始至11月中旬結束,分四個階段。
(一)縣鄉全面自查階段(9月15日-30日)。
各省級農村綜合改革、組織、民政、農業部門要按照專項督查的內容和要求,指導縣鄉政府做好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全面自查工作。要從制度政策落實、資金下達撥付、支出標準範圍、是否定期公示等環節,對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對暫時有困難的問題要落實整改責任,制定詳細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二)省級抽查階段(10月8日-20日)。
各省級農村綜合改革、組織、民政、農業部門要根據縣鄉自查情況,組成省級檢查組,選擇至少6-8個縣、每個縣4個村開展專項檢查,並結合縣鄉全面自查情況形成檢查分析報告,匯總填報相關表格,于10月25日前報送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三)中央重點督查階段(10月21日-11月5日)。
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農業部根據各地抽查情況,組成4個督查組,選擇8個省份開展專項督查。每個省份至少隨機抽取2個縣(市、區),每個縣抽取4個村。專項督查省、縣、村名單由各督查組確定。
(四)整改總結階段(11月6日-15日)。
各地要根據自查情況和專項督查反饋意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各專項督查組在督查工作結束後,要與省裏交換意見,並將督查報告于11月10日前報送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在匯總各地和各專項督查組檢查結果的基礎上,全面總結專項督查工作,適時上報專項督查工作專題報告。
四、工作要求
各級農村綜合改革、組織、民政、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專項督查工作,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對於督查發現的問題,要加大工作力度,認真組織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上級財政部門要相應扣減其補助資金。有關督查情況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將適時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
附件: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來源及使用情況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 政 部
民 政 部
農 業 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