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推進城鎮減排工作,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建設和運行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制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認真執行。
暫行辦法指出,該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的考核。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住房城鄉建設部于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按照暫行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點85分)、良(<85分,點70分)、中(<70分,點60分)、差(<60分)4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