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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8日   來源:海南日報

    2010年—2012年,用3年時間解決30萬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這是近日出臺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提出的宏大計劃。

    《意見》提出,海南不僅要在保障房建設的數量上爭取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解決本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問題,還必須在政策體系的構建上確保這些保障房能分配和管理到位,即“建立和完善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省住建廳廳長李建飛認為,《意見》填補了海南省保障房建設政策方面的空白,將對科學推進海南省保障房建設快速發展、造福廣大百姓産生廣大而深遠的影響。

    兩個主要解困途徑

    李建飛説,海南省提出了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主要途徑:一是建立健全保障房體系,實現“保基本”的要求;二是通過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區整治,改善居住條件。因此《意見》中明確,30萬戶住房中,含保障房15萬套和各類危舊房(城市、工礦、農墾、林業棚戶區及舊住宅區等)改造15萬套。

    《意見》所指的城鎮保障房體系,含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和限價房,分別面向不同收入家庭供應。海南省針對不同收入家庭,兼顧不同單位和行業,實行分層次保障,力求細化各類保障房的供應對象:廉租房是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低收入(含低保)住困戶;公租房是暫無力購經適房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者中的住困戶;經適房是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住困戶,並應“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在內”;限價房是需改善住房卻無力進入商品房市場的中等和中等偏下住困戶,應“包括財政供養人員在內”。

    與此同時,《意見》提出:危舊房較多、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按屬地原則納入當地政府建設規劃,統一改造,統籌安排;有閒置居住用地且符合城市規劃的單位,經省或市縣政府批准,可結合危舊房改造計劃建有一定規模的保障房,解決職工住房問題,改善居住條件。對滿足單位需求後的剩餘房源,由市縣政府統籌出售。

    嚴控保障房面積

    李建飛説,在堅持國家現有規定的同時,考慮到家庭人口構成和海南省職工住宅建築面積標準,為兼顧改善居住條件,海南省適當細化了各類保障房的套型建築面積標準:廉租房面積以50平方米以下為主,公租房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

    國家要求經適房的套型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左右,鋻於海南省各地分散建設的情況較普遍,且多為單位職工,依據《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意見》提出參照海南省職工住宅建築面積標準適度予以控制。對於限價房,因有商品房屬性且國家尚無具體規定, 參照北京等地做法及住建部草擬的辦法,海南省沿用了國務院調控房地産市場提出的普通商品房標準,即套型建築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但最大不得超120平方米。

    據了解,海南省的房改房和經適房一直實行面積超標加價政策,《意見》也予以沿用。“限價房屬保障房,享受一定的政策優惠,因此限定了以完全成本價購限價房的面積。”李建飛強調説。由於目前各市縣已建限價房面積偏大,因此《意見》提出實行超面積加價。“一是為了跟房改政策、經適房政策相銜接,二是為了避免分配不公、激化矛盾。”李建飛説。

    避免租購兩套保障房

    對於保障房的産權問題,《意見》中也有詳細規定。

    “經適房和限價房屬保障房,得到了土地價格和政策的扶持,購房者對其處分權和收益權應是有限的。”李建飛説,購房人在購買經適房或限價房後,即取得完全的使用權和佔有權,如不轉讓則可永久居住使用。《意見》強調,購房人在取得房權證5年內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進行回購;屆滿5年轉讓的,購房人應向政府交納一定比例土地溢價等相關價款,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可優先回購。

    李建飛還表示,為充分體現保基本的要求,避免出現利用住房保障租、購兩套或多套住房的情況,海南省提出了三個限制條件:一是每個居民家庭或單身居民只能租賃或購買一套保障房,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二是購買經適房或限價房的,應退出房改所購政策性住房;三是通過房改享受政策優惠面積已達到職工住宅面積標準的,不得再申購經適房或限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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