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等行為,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有了進一步細化分解。記者9月8日從湖南省衛生廳了解到,《湖南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已制定出臺,將約束一線執法人員的執法隨意性,確保“零自由裁量”。
“比如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多少,執法人員的處罰標準就會不一致,處罰的自由度很高。”省衛生廳相關負責人解釋,《基準》從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等方面綜合考量,將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處罰幅度,進行合理分解和細化,並根據由輕到重的標準劃定為一般違法、較重違法和嚴重違法3個階次,確保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過罰相當。
據了解,《基準》按照衛生行政機關管理職能的分類標準,分為傳染病防治監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督、職業衛生監督、母嬰保健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醫療服務監督、愛國衛生監督等6章,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分類標準分為30節,根據湖南省實際涉及5部法律、10部行政法規和15部規章中的68個衛生處罰項目,最後細化分解為261個量化分項的自由裁量標準。 (記者 段涵敏 通訊員 劉齡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