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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通告鼓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信貸資金投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8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
《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
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

    為了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用於當地貸款,加大縣域信貸資金投入,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制定印發了《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銀發〔2010〕262號文印發,見附件)。

    附件:

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
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促進縣域信貸資金投入,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特指法人在縣域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本辦法對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總行(社)進行整體考核。有關部門對考核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具有正向激勵特徵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對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分別考核,考核期起止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以縣為單位進行,包括縣(旗)、縣級市、自治縣(旗)等行政單位,不含市轄的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中部地區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區的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東北地區的遼寧、吉林和黑龍江等20個省(區、市)全部轄區,以及東部地區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第二章 考 核 標 準

    第五條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中可貸資金與當地貸款同時增加且年度新增當地貸款佔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比例大於70%(含)的,或可貸資金減少而當地貸款增加的,考核為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第六條 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減年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變動額,再按75%的存貸比減算後,所能用於發放貸款的最高資金額度。

    第七條 年度新增存款的計算方法為當年月度各項存款平均餘額減去上年月度各項存款平均餘額。

    月度各項存款平均餘額由月末各項存款餘額以時期平均數方法計算,即,其中表示月度各項存款平均餘額,X0表示上年12月31日各項存款餘額,X1……X12分別表示本年1-12月月末各項存款餘額。

    第八條 年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變動額的計算方法為當年月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平均餘額減去上年月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平均餘額。月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平均餘額由月末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餘額以時期平均數方法計算(同“第七條”)。

    第九條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當地貸款”指貸放給縣域各類經濟主體並使用於當地的貸款;縣域指縣和縣以下區域,含縣城區域。

    第十條 年度新增當地貸款是指本年當地貸款月度平均餘額與上年當地貸款月度平均餘額的差額。

    當地貸款月度平均餘額由當地貸款月末平均餘額以時期平均數方法計算(同“第七條”)。

    第十一條 本章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之算法,適用於對2011年及以後情況的年度考核。作為過渡,在對2010年情況進行考核時,採用如下算法:

    年度新增存款、年度新增當地貸款分別為當年年末各項存款餘額、當地貸款餘額減去上年年末各項存款餘額、當地貸款餘額。

    年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變動額是當年年末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餘額扣減上年年末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餘額。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款、貸款均為人民幣存款、人民幣貸款;貸款包括扣除轉貼現後的各項貸款。

第三章 激 勵 政 策

    第十三條 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按低於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執行。達標且財務健康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可按其新增貸款的一定比例申請再貸款,並享受優惠利率。

    第十四條 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優先批准其新設分支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的申請。

    第十五條 鼓勵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特點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適當的激勵政策。

第四章 考 核 管 理

    第十六條 考核每年實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對上年考核。

    第十七條 考核數據採集

    人民銀行根據全科目統計系統按月採集考核數據,測算並制訂各機構考核表。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審查單位

    (一)成立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組成的部際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

    (二)成立由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省(區、市)銀監局共同組成的省(區、市)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部際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每年2月15日前將上年縣域法人金融機構考核結果提交給銀監會,並抄送各省(區、市)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 各省(區、市)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收到考核結果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送達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第二十一條 考核審查程序

    (一)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收到考核結果後,如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意見通過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反饋給省(區、市)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

    (二)省(區、市)考核審查小組對考核結果的申訴意見進行審查,並出具相應意見,于3月10日前將審查意見報送部際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

    (三)部際考核審查小組于3月25日前對各省(區、市)考核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查,並提出最終意見。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執行

    (一)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公佈並實施達標機構在貨幣、監管方面享受的優惠政策;對上年達標而本年未達標的機構,取消上年享受的優惠政策。

    (二)優惠政策的實施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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