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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鼓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信貸資金投入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28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就
《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
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1.問: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出臺《考核辦法》的背景是什麼,有何意義?

    答:經過多年改革與發展,我國農村金融體制逐步完善,涉農金融機構支農力度不斷增大,農村金融服務進一步改善。但由於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固有的高風險、高成本、低收益特徵,以及我國經濟和金融體制尚處於轉型過程之中,農村金融仍是整個金融體系的薄弱環節,農村金融服務力度總體上仍然不足,農村地區資金外流的情況仍然存在。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金融問題,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則明確要求“抓緊制訂鼓勵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實施辦法,建立獨立考核機制”。

    為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力度,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以市場化原則推進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同時,對鼓勵縣域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的調查研究。在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並綜合考慮國內外有關政策實踐和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整體情況的基礎上,制定了《考核辦法》。

    《考核辦法》包括考核和激勵兩個基本部分,《考核辦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考核辦法》的激勵部分,將對考核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正向激勵的政策,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這將促進縣域信貸資金投入,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二是《考核辦法》的考核部分,將按照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當地經濟發展力度的大小,對其進行系統評價和分類,這不僅為現有優惠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客觀標準,也為其他政策措施的出臺,打下了良好基礎。

    2.問:《考核辦法》適用於哪些地區,哪些機構?

    答:《考核辦法》第一章第三條和第四條明確,《考核辦法》適用範圍為中部地區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區的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東北地區的遼寧、吉林和黑龍江等20個省、市、自治區轄內全部縣域(包括縣(旗)、縣級市、自治縣(旗)等行政單位,不含市轄的區),以及東部地區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據統計,這包括中西部和東北地區1300多個縣級行政區域,以及東部地區100多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共1500多個縣級區域。

    此外,《考核辦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考核辦法》實施對象為分佈在上述1500多個縣級區域中的存款類法人金融機構,即法人在縣域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這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等。《考核辦法》將對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總行(社)進行整體考核,並對考核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具有正向激勵特徵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

    3.問:能否解釋一下《考核辦法》的具體考核標準?

    答:《考核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考核標準。其中第五條明確“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中可貸資金與當地貸款同時增加且年度新增當地貸款佔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比例大於70%(含)的,或可貸資金減少而當地貸款增加的,考核為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明確年度新增可貸資金的定義和計算方法,年度新增可貸資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減年度應繳法定存款準備金變動額,再按75%的存貸比減算後,所能用於發放貸款的最高資金額度。

    第九條和第十條明確了“當地貸款”和“年度新增當地貸款”的定義和計算方法,“當地貸款”指貸放給縣域各類經濟主體並使用於當地的貸款。

    《考核辦法》起草過程中,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多次摸底調研。調研結果表明,上述考核標準是適當的,既能在大多數地區樹立達標機構榜樣,同時能有效鼓勵其他金融機構加大當地貸款投放力度。

    4.問:《考核辦法》的激勵政策包括哪些內容?

    答:首先,《考核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明確了人民銀行將對考核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在存款準備金和再貸款方面實施正向激勵的貨幣政策,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按低於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執行,達標且財務健康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可按其新增貸款一定比例申請再貸款,並享受優惠的再貸款利率。

    其次,第三章第十四條明確,對於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將優先批准其新設分支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的申請。

    再次,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做好考核並在按其自身職能實施鼓勵政策的同時,也鼓勵地方政府將有關政策與考核結果互相挂鉤。《考核辦法》第十五條指出,鼓勵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特點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適當的激勵政策。

    此外,《考核辦法》僅對考核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實施正面激勵政策,對未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不實施任何負面懲罰措施,不會對未達標金融機構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5.問:《考核辦法》將如何實施?

    答:《考核辦法》第四章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明確了考核管理制度。

    一是考核時間。考核每年實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對上年考核,考核期起止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考核組織。人民銀行通過金融統計數據集中系統採集數據,測算並制訂各機構考核表。同時,在全國和省級兩個層面成立考核審查單位,負責組織、協調考核審查工作——在全國層面,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組成部際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在省級層面,由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省(區、市)銀監局共同組成的省級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三是考核程序。《考核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考核及審查工作的程序和時間要求。部際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應于每年2月15日前完成對上年的初步考核,並將初步考核結果抄送各省級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各省級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收到考核結果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送達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收到考核結果後,如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意見通過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反饋給省級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省級考核審查小組對考核結果的申訴意見進行審查,出具相應意見,並應于3月10日前將審查意見報送部際考核審查小組辦公室;部際考核審查小組于3月25日前對各省級考核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查,並提出最終意見。

    四是政策實施。考核完成後,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將公佈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在貨幣、監管方面享受的優惠政策;同時,對上年達標而本年未達標的機構,將取消其上年享受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的實施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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