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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輪胎産業政策》的公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11日 09時05分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2010年9月1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輪胎産業政策》的公告。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産業政策[2010]第2號

    為貫徹落實《石化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範輪胎行業發展,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促進輪胎行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輪胎産業發展形勢,我部制定了《輪胎産業政策》,現予以公告,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有關部門在對輪胎行業生産建設和科技開發等項目開展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節能評估、安全許可、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方面工作時請以本産業政策為依據。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輪胎産業政策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輪胎産業轉方式、調結構,提高綜合競爭力,指導輪胎産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石化行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目標,通過兼併重組、優化佈局、控制總量、淘汰落後、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等措施,積極推進輪胎産業結構調整,實現由大變強。

    第二條 堅持市場為主導,鼓勵具有比較優勢的骨幹企業,通過強強聯合、品牌共享、産銷一體等方式,兼併重組困難企業和落後企業,促進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促進企業向集團化發展,提高産業集中度,優化組織結構;引導生産企業集聚發展,優化佈局結構;加快淘汰落後生産能力,推動産品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第三條 鼓勵輪胎生産企業提高自主研發能力,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實施品牌戰略,提高産品技術水平,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規範各類經濟主體在輪胎生産、流通、消費等方面的行為,創造公平、統一的市場環境,建立輪胎召回制度,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五條 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建立完善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促進新輪胎生産、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生利用協調發展。

    第二章 産品調整

    第六條 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的高性能子午線輪胎,巨型工程子午線輪胎,寬斷面、扁平化的乘用子午線輪胎以及無內胎載重子午線輪胎。2015年,乘用車胎子午化率達到100%,輕型載重車胎子午化率達85 %,載重車胎子午化率達到90%;注重工程子午線輪胎、航空子午線輪胎和低速車輛子午線輪胎的開發。

    第七條 鼓勵汽車企業裝配新型輪胎産品,提高國産大型客車和載重車裝配輪胎的子午化率,2015年基本實現裝配輪胎子午化和無內胎化。

    第八條 嚴格限制斜交輪胎發展,除航空輪胎外,不再新增斜交輪胎産能。淘汰年産50萬條及其以下的斜交輪胎和以天然棉簾子布為骨架的輪胎生産線。限制發展有內胎載重子午線輪胎。

    第三章 技術政策

    第九條 堅持引進技術和自主創新相結合,跟蹤並開發輪胎前沿技術,鼓勵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不斷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先進適用技術,推動自主創新技術的産業化。

    第十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産企業加強技術中心建設,利用技術集成和新技術工程化應用開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新産品開發能力,鼓勵開展“産學研用”聯合開發和委託開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用於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産企業實施人才戰略,與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聯合培養和委託培養急需的技術人才;建立博士後流動站,引進高水平人才,聚集智力資源。

    第十二條 根據我國輪胎和輪胎翻新産業技術發展狀況和國際輪胎標準發展趨勢,及時制修訂我國輪胎和輪胎翻新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引導和鼓勵建設服務於全行業的輪胎性能檢測中心、評價試驗場和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三條 引導輪胎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特別是汽車生産企業,共同研發輪胎新品種。

    第十四條 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産企業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開展以增加品種、提升質量、節能降耗、減排治污和安全生産為重點的技術改造。

    開發可回收再利用的橡膠、環保型助劑等原材料,廢輪胎回收利用技術;完善推廣低溫煉膠和充氮硫化工藝;強化密煉粉塵、煉膠和硫化煙氣的治理,推進清潔生産技術;簡化並逐步取消輪胎外包裝。

    第十五條 鼓勵輪胎企業推進條碼技術、射頻識別等信息化技術在輪胎産品及其生産過程中的應用,建設覆蓋企業生産經營管理各環節的信息化集成系統,創新輪胎産品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模式。

    第四章 配套條件建設

    第十六條 鼓勵輪胎企業參與天然橡膠種植和加工,優化天然橡膠的初加工,提高工藝技術、産品質量和物流服務水平;引導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天然橡膠種植和加工基地。

    健全完善天然橡膠儲備機制,加強天然橡膠期貨市場建設,保持國內天然橡膠市場的平穩運行。

    第十七條 加快開發異戊橡膠、鹵化丁基橡膠等品種,增加順丁橡膠和丁苯橡膠等合成橡膠品種牌號,逐步提高合成橡膠使用比例和研製生産能力。

    第十八條 積極鼓勵新型結構鋼絲簾線和高模量、低收縮滌綸簾子布、高強力尼龍簾子布等輪胎骨架材料的開發和使用,加快芳綸纖維的産業化與應用開發。

    第十九條 鼓勵發展環保型橡膠助劑和專用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第二十條 鼓勵大型和新型密煉機組、胎面複合擠出機組、鋼絲壓延機、鋼絲簾布裁斷機、子午線輪胎成型機械和輪胎半成品、産品無損檢測及在線檢測設備等子午線輪胎專用關鍵設備的研發,提高生産裝備及監測控制水平。

    第五章 行業準入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生産及輪胎翻新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輪胎産業發展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總體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級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或污染防治規劃。

    第二十二條 在依法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及居民聚集區周邊,不得新建輪胎生産企業、舊輪胎翻新企業和廢輪胎再生利用企業。己在上述區域內投産運營的輪胎生産、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生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通過搬遷、轉産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擴建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項目,一次形成生産能力應達到年産120萬條以上;新建、改擴建輕型載重汽車子午線輪胎和轎車子午線輪胎項目,一次形成生産能力應達到年産600萬條以上。新建、改擴建載重、輕型載重、轎車子午線輪胎混合型項目,單品種生産能力也必須達到上述要求。

    新建、改擴建工程機械輪胎(巨型工程機械輪胎除外)項目,一次形成生産能力應達到年産3萬條以上。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應選用節能、環保型工藝設備,煉膠採用大容量密閉式煉膠機,輪胎硫化選用充氮工藝。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綜合能源消耗應低於950千克標準煤/噸三膠(注:三膠是指天然膠、合成膠和再生膠)。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環境保護措施應達到《橡膠工廠環境保護設計規範》GB50469的要求,企業生産用水循環使用率應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七條 現有輪胎生産企業應在2012年底前達到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舊輪胎翻新企業應當具備執行産品“三包”、保證産品質量所必需的試驗和檢測、以及廢輪胎綜合利用和實現固體廢棄物資源化的能力。

    廢輪胎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實現固體廢棄物資源化的能力。

    鼓勵舊輪胎翻新企業和廢輪胎綜合利用企業依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認定。

    第二十九條 輪胎企業必須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第三十條 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輪胎生産企業,其達到技術規範並實行“三包”服務的産品,方能進入市場。

    按規定必須開展強制性認證的輪胎産品,只有通過強制性認證後才能進行銷售。

    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輪胎(包括農用輪胎)執行相應的技術規範,專用於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輪胎必須有明顯區別於其它輪胎的標誌。

    第三十一條 從事輪胎檢測、認證的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對檢測、認證結果負責。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不得對同一産品進行重復檢測和收費,因工作失誤,致使消費者、生産者利益受到損害的,要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對不能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核的機構要及時撤銷其資格。

    第三十二條 從事軍用輪胎科研生産,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許可管理。

    第三十三條 摩托車胎、力車胎行業準入條件,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生利用行業準入條件將另行適時制定。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內資輪胎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外資輪胎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三十五條 為積極應對輪胎發展環境的變化,除搬遷和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含兼併重組)外,在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期(2009-2011年)內,不再新建、擴建輪胎項目。

    第三十六條 內資企業投資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包括在異地兼併重組建設和由異地非獨立法人分公司建設),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備案。

    鼓勵有實力的內資優勢企業到境外設立輪胎分廠,內資企業投資境外輪胎生産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新建、改擴建輪胎項目,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核準;總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報國家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章 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充分發揮稅率對産業發展的調控作用,科學制定輪胎産品、輪胎生産原料的關稅稅目和稅率,統籌輪胎行業與相關産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輪胎行業産業損害預警體系,維護我國輪胎産業安全。

    第四十條 出口輪胎必須從符合本政策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採購,産品必須符合我國標準;進口國有更高標準要求的,還需同時符合進口國的標準。

    第四十一條 進口輪胎必須符合我國相關國家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八章 品牌與服務

    第四十二條 輪胎生産企業必須使用合法商標,嚴禁生産割標輪胎、改標輪胎和假冒偽劣輪胎。

    第四十三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企業制定品牌培育規劃,實施品牌經營戰略。發展自有商標産品,維護自主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不斷提升品牌價值。

    第四十四條 鼓勵輪胎生産企業和品牌營銷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促進品牌産品銷售和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十五條 鼓勵輪胎生産企業與汽車生産企業、輪胎營銷商建立戰略協作關係,創新服務理念,轉變輪胎經營方式。

    允許外國投資者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設立從事輪胎銷售和售後服務企業。

    第四十六條 嚴禁營銷走私輪胎、不合格輪胎、割標輪胎、改標輪胎以及無強制性産品認證標識的載貨輪胎和乘用輪胎;嚴禁經銷無三包輪胎。

    第四十七條 引導輪胎生産企業與營銷企業、大型運輸集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建立以舊翻新、以舊換新等輪胎營銷模式。

    第四十八條 建立輪胎(包括翻新輪胎)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先從Ml類車輛用輪胎(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開始實施,逐步在全部輪胎産品中施行。

    第四十九條 嚴禁向試圖違法生産和改裝的超載車輛提供胎産品。

    第五十條 倡導輪胎消費者使用品牌産品,自覺規範使用行為;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杜絕使用已達到磨耗極限的輪胎。

    第九章 廢舊輪胎回收與利用

    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制度,規範廢舊輪胎回收利用市場體系建設。

    第五十二條 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産企業發展循環經濟,開發舊輪胎翻新、廢輪胎再利用技術,參與廢舊輪胎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科學合理地提高載重車胎、工程輪胎和航空輪胎的翻新率和翻新次數,延長輪胎全壽期行駛里程;新設計製造的輪胎産品應當具備可翻新性,新輪胎設計製造應逐步提高可翻新性和翻新次數;翻新輪胎應當視同新輪胎按規定執行強制性認證制度,翻新輪胎進入市場前,需要開展強制性認證的産品,必須先通過認證。

    第五十三條 從事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再利用的企業必須採用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符合節能減排要求的清潔生産技術和工藝裝備,杜絕二次污染。嚴禁利用廢輪胎土法煉油,依法取締已建設的用廢輪胎土法煉油裝置。

    第五十四條 從事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的企業,廢舊輪胎的來源應立足國內。為防止境外污染向我國轉移,舊輪胎進口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防止變相違規進口廢輪胎。

    第十章 其它

    第五十五條 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仲介組織在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經營,維護行業秩序,監測行業運行,強化行業服務,開展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推動行業協會與國外同業協會、産業界建立對話磋商和信息交流機制,加強溝通,建立互信,增進合作,化解貿易摩擦。

    第五十六條 本産業政策中涉及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若進行了修訂,則按照修訂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産業政策自發佈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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