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的通告
2010年第12號
為加強對北京市三輪摩托車(含電動)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凈化北京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加強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六環路以內禁止生産、銷售三輪摩托車。凡在北京市銷售的電動三輪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銷售,未經備案的禁止在北京市範圍內銷售。未列人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的三輪摩托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核發牌證並禁止上道路行駛。購買符合註冊登記條件的三輪摩托車,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牌照。
二、列人北京市《准予核發牌證的環保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目錄》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六環路以內實行定點銷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本著方便殘疾人購買以及有利於監督管理的原則,在城六區(東、西、朝、海、豐、石)共同確定定點銷售單位。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定點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車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信息,並留存相關批准文件,便於追溯産品來源。
三、北京市殘疾人購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由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以及戶籍所在地街鄉(鎮)殘聯出具的購車證明等實名購買。每名殘疾人只限購買1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列人北京市《准予核發牌證的環保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目錄》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核發牌證並禁止上道路行駛。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准予註冊登記1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四、對在北京市生産、銷售上述車輛中的違法行為和非法拼裝、擅自改裝上述車輛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各自職責予以處罰。
五、北京市六環路(含)以內道路禁止正三輪摩托車行駛。
六、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
(一)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三輪摩托車,或者駕駛未懸掛號牌的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予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不予發還;
(二)准予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三輪摩托車,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接受處罰並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予發還;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八、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北京市暫停對三輪摩托車銷售、修理經營項目的審批登記。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