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辦醫政發〔201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範醫療機構管理,提高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變更工作的時效性、便捷性和準確性,經研究,決定在全國統一使用“醫療機構註冊聯網管理系統”。為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機構註冊聯網管理系統”包括“管理版”和“機構版”。“管理版”供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使用,主要用於對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和變更等工作情況的網上登記,以及建立本地區醫療機構數據庫。“機構版”供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校驗、變更等業務時選擇使用。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統一使用“醫療機構註冊聯網管理系統(管理版)”,並於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從2011年2月1日起,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醫療機構的各項管理信息及時錄入管理系統,並逐步探索實現醫療機構行政管理業務的網上辦理。“醫療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單機版)”同時停止使用。
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按照“醫療機構註冊聯網管理系統(管理版)”中的信息錄入要求整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信息,並於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數據庫的建立工作,保證數據完整、準確。我們將匯總各地數據庫建立全國醫療機構數據庫,並適時開通全國醫療機構執業註冊信息查詢服務,同時逐步整合醫療機構、醫師和護士管理信息系統。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