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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2010年8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在《劃分規定》公佈之際,記者採訪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國斌。

    記者:為什麼要修訂《劃分規定》,修訂的必要性何在?

    李國斌:2006年頒布實施的《劃分規定》作為無線電管理領域基礎性法律文件,對我國合理高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規範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髮揮了巨大作用。隨著無線電業務和無線電技術的發展,2007年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WRC-07)對ITU《無線電規則》中的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反映了當前世界上無線電技術進步的趨勢和無線電業務的使用和發展狀況,反映了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需求情況。《無線電規則》在各國均具有法規地位,我國已在大會的最後文件上簽字。

    為適應無線電業務和無線電技術的發展,滿足我國各行業、各部門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需求,並與《無線電規則》中國際頻率劃分保持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部于2008年決定對200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進行修訂。

    記者:本次修訂的主要過程是怎樣的?

    李國斌:2008年,我部組織起草了《劃分規定(修訂草稿》,並徵求了軍隊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研究院所和相關企業的意見。結合各方面的意見,我們組織召開了由軍隊、地方各相關部門、研究機構和電信企業參加的座談會,並進行了專題調研。在徵求各方面意見及部內各相關司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劃分規定(徵求意見稿)》。

    4月至5月,我們書面徵求了公安部、鐵道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廣電總局、中國民航局的意見,並通過部外網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我部形成了《劃分規定(修訂草案)》。

    8月13日,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劃分規定(修訂草案)》,並於10月18日公佈。《劃分規定》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記者:《劃分規定》包括那幾個部分?這次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李國斌:修訂後的《劃分規定》包括前言、正文和附錄三個部分。前言部分明確了《劃分規定》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正文部分包括三章:無線電管理的術語與定義(第一章)、電臺的技術特性(第二章)、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第三章);附錄部分包括三個附錄:發射機頻率容限(附錄1)、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附錄2)、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附錄3)。

    修訂《劃分規定》時,在正文部分增加了“電臺的技術特性”一章(第二章),以加強對無線電臺(站)和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同時,《劃分規定》對17個頻段的無線電業務進行了修訂,並在國家劃分表中新增了5.286A,5.313A等二十九個國際註腳,對原《劃分規定》中的5.55,5.56等一百五十四個國際註腳進行了修訂。與此同時,考慮到84-87MHz頻段內的廣播業務相關使用期限已滿,《劃分規定》刪除了國家註腳CHN9。另外,根據與軍隊和廣電總局的協調結果,《劃分規定》增加了CHN26、CHN27、CHN28三個國家註腳,修訂了CHN7、CHN11、CHN12、CHN20四個國家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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