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一項“惠民工程”,納入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和黨政目標考核之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工會力推、企業組織配合、職工參與”的工作格局,力爭用3年時間基本在全省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推動所有企業依法、適時、有效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要在全省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工資集體制度。其階段性目標是:2010年全省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率達到60%以上;2011年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率達到80%以上。對於未建立工會的小型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行業要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對生産經營正常的企業,應參考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重點就職工工資增長問題進行集體協商;對生産經營困難的企業,應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工資來源籌措、生活費發放標準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對實行計件、計時工資制的企業,應重點就勞動定額、計件工價、計時工資標準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實行崗位工資制的企業,要把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作為協商重點;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要通過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實行股份制的企業,要正確處理工資分配、股息紅利與勞動分紅之間的比例關係;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經營者與職工的工資分配關係。
此外,工資專項集體協議每年簽訂一次,要通過“周、月、季要約”活動形式積極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由工會方或企業經營方提出,接到要約書後要在20天內予以答覆,並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於拒絕對方協商要求、違反民主協商程序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企業組織要及時介入,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意見》同時指出,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規範簽訂程序和內容,把工資協商及履行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年檢內容,列入勞動保障誠信檔案。各級工商部門進行年檢時,要在行政許可的條件下,督促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各級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民工勞動保護,維護農民工權益,通過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實現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作者:葉文娟 邢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