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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印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9日 13時29分   來源:糧食局網站

關於印發《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糧發〔201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糧食局、物價局、財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切實維護糧食生産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確保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順利進行,現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訂的《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該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1年10月15日發佈的《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01〕146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 家 糧 食 局

財  政  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局 財政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規定是糧油質量控制、依質論價和非標準品糧油的處理依據。

  本規定適用於政策性糧油的收購、儲存、銷售、調運,其他貿易糧油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政策性糧油是指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收購、儲存、銷售的小麥、稻穀、玉米、大豆、雜糧等原糧及食用植物油料。

  本規定所稱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是指用於規範糧油質量要求的國家標準。

  2.一般原則

  2.1糧油購銷按標準中的等級指標確定等級,以其餘指標作為增扣量的依據。

  2.2收購和銷售的糧油不符合糧油質量國家標準的應當整理達到標準,整理後仍未達到標準的,可採取降等、扣量等辦法處理。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糧油,不得作為食用糧油及飼料用糧油收購和銷售。

  2.3 政策性糧油購銷一般以糧油質量國家標準的中等品為計價基礎,即1-5等的,以3等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為中等品。等外級糧油不列入政策性糧油收購範圍。

  2.4 糧油安全儲藏水分不作為水分增扣量的依據。

  2.5 國家對糧油收購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6糧油質量檢驗應依據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檢驗儀器,須經縣級以上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未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糧油專用檢驗儀器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3.糧油收購

  3.1 所有糧油收購網點,應在顯著位置公示糧油收購質量標準、收購價格和作價規定,擺放糧油等級標準參考樣品,配備符合規定的檢驗儀器和設備。糧油驗質人員應取得糧油檢驗員職業資格,持證上崗。售糧者對糧油檢驗驗質結果有異議時,糧油收購站點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檢驗儀器進行復驗。

  3.2 糧油收購中,按以下規定進行增扣量:

  3.2.1 水分含量:實際水分含量低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但低於標準規定指標2.5個百分點及以上時,不再增量。實際水分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3.2.2 雜質含量:實際雜質含量低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實際雜質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5%;低於或高於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量。

  礦物質含量指標超過標準規定的,加扣量0.75%(蕎麥除外),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蕎麥中礦物質指標每低或高於標準0.1個百分點,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大豆中的秣食豆按雜質歸屬。

  無使用價值的霉變粒按雜質歸屬。

  3.2.3 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1個百分點,扣量0.5%;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

  3.2.3.1 生霉粒含量:玉米、油菜籽生霉粒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1個百分點,加扣量1.0%,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加扣量;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生霉粒含量超過5.0%的,不得收購。

  標準中未規定生霉粒限量的,生霉粒按不完善粒歸屬,不單獨扣量。

  3.2.4 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1個百分點,扣量0.75%,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高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於38%的早秈稻、中晚秈稻和整精米率低於49%的粳稻,不列入政策性糧食收購範圍。

  3.2.5 谷外糙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2個百分點,扣量1.0%,高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量;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

  3.2.6 黃粒米含量:黃粒米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1個百分點,扣量1.0%,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

  3.2.7 互混率:互混率高於標準規定的,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扣量,互混率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其中:

  3.2.7.1 稻穀

  a.秈、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秈、粳谷(糙米、大米)互混,秈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5個百分點,扣量1.0%,高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量。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秈、粳谷(糙米、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2個百分點,扣量1.0%,高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量。

  3.2.7.2 蕎麥

  甜、苦蕎麥互混,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1個百分點,扣量1.0%,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

  3.2.7.3 黍、稷

  a.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2個百分點,扣量1.0%,高不足2個百分點的,不扣量。

  b.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5個百分點,扣量1.0%,高不足5個百分點的,不扣量。

  其他糧油的互混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3.2.8 各項定等指標及不完善粒含量、谷外糙米含量、損傷粒率、熱損傷粒含量超過糧油質量國家標準等級內質量規定的,以及黃粒米含量超過2.0%、互混(率)超過20%的,不得作為政策性糧油收購。

  黃粒米超過標準規定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油入庫。

  3.2.9 對因重大自然災害、病蟲害等導致嚴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油,其收購根據管理權限,分別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糧油調運與銷售

  4.1 調運、銷售和競價拍賣糧油,銷售(出庫、調出)方應當出具能夠代表糧油真實質量狀況的檢驗報告並隨貨同行。接收方(購入、調入)須向銷售方索取質量檢驗報告,並對接收的糧油進行檢驗驗收。雙方對糧油質量有爭議時,按糧食質量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檢。

  4.2 調運和銷售的糧油按以下規定進行增扣量:

  4.2.1 水分含量:實際水分含量低於標準規定的,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 %,但低於標準規定指標2.5個百分點及以上時,不再增量。實際水分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

  4.2.2 雜質含量:同3.2.2

  4.2.3 不完善粒含量:同3.2.3

  大豆的損傷粒率超過8.0%,或熱損傷粒率超過3.0%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移庫調出。

  4.2.3.1 生霉粒含量:生霉粒含量高於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1個百分點,加扣量1.0%,高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加扣量;含量超過5.0%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移庫調出。如接收方發現超過5.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5.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扣量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者不加扣量。生霉粒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

  4.2.4 整精米率:同 3.2.4

  4.2.5 谷外糙米含量:同3.2.5

  4.2.6 黃粒米含量(稻穀或大米):以標準中規定的黃粒米指標為基礎,含量在1.0%~2.0%之間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量1.0%,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含量超過2.0%的不得作為各級儲備糧移庫調出。如調入方發現超過2.0%時,在雙方確認的基礎上,以2.0%為基礎,每超過1個百分點,扣量1.5%,超過不足1個百分點的,不扣量;黃粒米低於標準規定的不增量。

  4.2.7 互混率:同3.2.7

  4.3 禁止調運和銷售蟲糧。蟲糧等級達到《糧油儲藏技術規範》(LS/T 1211-2008)規定的一般蟲糧等級的糧油,接收方必須對蟲糧進行滅蟲處理,因滅蟲而産生的直接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據實核算,由發糧方承擔。遇有特殊情況時,收發雙方協商解決。

  4.4 在每個年度的 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調運和銷售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玉米、粳稻水分含量不得超過糧油質量國家標準中的規定或目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相應糧油品種安全儲存水分限量。

  5.附則

  5.1 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5.2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10月15日發佈的《關於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01〕1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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