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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3日   來源:糧食局網站

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
《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糧發〔201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糧食局:

    為加強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推進國家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規範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行為,保障糧食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糧食局關於建立國家糧食質量監測體系的通知》(國糧發〔2006〕146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我局按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質量監管職責,結合糧食檢驗監測工作實際,制訂了《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附件1: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自查)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體系建設,規範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行為,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糧食局關於建立國家糧食質量監測體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開展糧食質量檢驗監測工作的需要,依託現有糧食檢驗資源,擇優選用,建立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體系,直接承擔國家糧食局委託的檢驗監測任務。

  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以下簡稱國家監測機構)的原隸屬關係不變,人、財、物管理關係不變(中央財政給予投入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國家監測機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監測機構分為省級監測中心、區域監測站和綜合檢驗中心三類,實行統一命名掛牌。省級監測中心按“省名+國家糧食質量監測中心”命名,區域監測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國家糧食質量監測站”命名,綜合檢驗中心按“所在地名+國家糧食檢驗中心”命名。

  第五條 國家監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糧食檢驗機構等屬於非獨立法人的,須經本單位法人代表授權,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有穩定的公益性事業經費保障。

  (三)計量認證有效。

  (四)具有與承擔的糧食檢驗監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場所、檢驗儀器設備、配套設施和環境條件。

  (五)具有與承擔的糧食檢驗監測任務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家監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檢驗能力:

  (一)省級中心:能夠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各類糧油産品的質量、內在品質和衛生安全項目;具有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開展主要糧油産品質量跟蹤和標準研究驗證檢驗的能力。

  (二)區域監測站:能夠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檢驗當地主要糧油品種的各項質量、內在品質和主要衛生安全項目。

  (三)綜合檢驗中心:具有比較全面和完備的糧油産品品質和質量安全專業化檢驗能力,具有較強的糧油標準研究和參與國際驗證檢驗的能力。主要依託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糧食檢驗機構建設。

  第七條 國家監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糧油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協助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經費預算,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三)承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儲備糧及其他政策性糧食的例行監測、質量監督抽查與普查工作。

  (四)開展收穫糧食的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原糧衛生監測,提出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的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項目、重點監管對象,以及糧食收購質量控制、當地糧食出庫必檢項目與強制檢驗的政策建議。

  (五)在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下,指導糧食經營者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糧食出(入)庫檢驗制度、出證索證制度、儲糧藥劑使用與管理制度、質量檔案制度等;協助開展對糧食經營者履行糧食質量安全責任、執行國家糧油質量安全標準與技術規範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農戶科學儲糧,減少産後糧食損失。

  (六)承擔收購、儲存環節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和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糧食的出庫檢驗工作。

  (七)承擔糧食質量安全重大事故與糾紛的調查、鑒定和評價,接受委託、仲裁等檢驗工作。

  (八)收集、報送當地糧食質量安全信息,提出有關工作建議和意見。

  (九)開展有關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技術、檢驗方法、檢驗設備等技術研究,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糧油標準的制修訂及驗證工作。

  (十)開展有關技術培訓與諮詢服務。

  第八條 國家監測機構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開展檢驗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妥善保管備份樣品和檢驗檔案,並做到隨時備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檢驗數據保密義務,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檢驗數據。

  (三)不得從事可能影響檢驗公正性的經營活動或其他業務,管理與檢驗技術人員不得在糧食經營企業兼職。

  第九條 實行定期監督評審制度。國家糧食局定期組織對國家監測機構的監督評審。

  (一)優選糧食質量管理、糧食檢驗和計量認證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頒發《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員聘書》,納入監督評審專家庫。

  (二)定期從監督評審專家庫中抽調專家,組成監督評審組,對國家監測機構進行監督評審。每個國家監測機構在3年內,至少接受1次監督評審。

  (三)監督評審內容主要包括國家監測機構的基本條件、檢驗能力、工作業績和履行職責義務等情況,評定結果的認定,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自查)表》(見附件)的要求執行。

  第十條 國家監測機構應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國家糧食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並附《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自查)表》。發現重大糧食質量安全問題以及發生領導班子成員變更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一條 實行檢驗技術人員考核制度。國家監測機構應建立檢驗技術人員考核檔案,記錄檢驗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技能培訓及考核情況,檢驗技術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和技能培訓時間不少於80個學時。國家糧食局定期組織國家監測機構的檢驗技術比對考核。

  第十二條 國家糧食局為授權掛牌的國家監測機構頒發《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證書》(以下簡稱機構證書),並予以公告。機構證書有效期為3年。

  國家監測機構在機構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須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向國家糧食局提出換證申請。國家糧食局根據申請機構完成任務、機構自身建設和專家評審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是否延續授權。准予延續的,核發新的機構證書。

  對申請機構的性質、資質、辦公場地、檢驗能力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必須重新考核。

  第十三條 國家糧食局為國家監測機構頒發“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檢驗專用章”(以下簡稱國家檢驗專用章)。國家檢驗專用章應當在機構證書有效期內使用。

  國家監測機構應專門登記國家檢驗專用章使用情況,嚴格審批程序,註明使用事項、時間、經辦人和審批人等。國家檢驗專用章的使用登記應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國家檢驗專用章僅限用於執行政府部門下達的檢驗、監測、抽查等任務時使用,不得用於出具企業委託檢驗報告和證明等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國家監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糧食局將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權掛牌名稱並收回機構證書和國家檢驗專用章:

  (一)計量認證失效仍向社會提供數據的;

  (二)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監督評審不合格的;

  (四)比對考核連續兩年出現不滿意結果的;

  (五)檢驗能力下降,不適應檢驗工作要求,或檢驗數據出現較大錯誤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管理不規範,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職責義務的;

  (七)瞞報、遲報或不報重大糧食質量安全事件的;

  (八)違規使用國家監測機構名稱和國家檢驗專用章的;

  (九)違規開展影響檢驗監測結果公正性業務活動的;

  (十)發生嚴重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 國家糧食局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做出處罰的,由相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七條 《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自查)表》為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監督評審(自查)表

被評審單位法人名稱(公章):

授權掛牌名稱(印章):                                  授權證書編號:

 

 

 

 

 

 

評審
項目

序號

評審內容及判定標準

評審結果
(符合記Y,不符合記N

評審結果簡要説明




*1.1

獨立法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含全撥和差撥)

 


全撥;  差撥


*1.2

有穩定的業務工作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和檢驗業務收入,不含儀器配置費;省級中心近3年年人均經費不少於6萬元,區域站不少於4萬元)

 

 

1.3

能夠正確掌握和使用國家和行業糧食質量安全標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與技術規定

 

 

*1.4

計量認證有效

 

 

1.5

具備與糧食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房屋,實驗室環境條件符合有關要求(省級中心房屋建築面積不少於1200平方米,區域站不少於600平方米)

 

現有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

1.6

檢驗儀器設備原值總額(省級中心不少於200萬元,區域站不少於50萬元)

 

現有儀器設備原值總
    萬元

1.7

專業技術人員(省級中心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區域站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

 

現有全部人員    名,其中專業技術人員    名。在專業技術人員中,有高級職稱的    ,中級職稱(含糧油質量檢驗師職業資格)   

人員培訓(有培訓計劃,並開展了技術人員培訓工作;建有人員培訓、考核檔案)

 

全年共有    人次參加專業
技術培訓

評審
項目

序號

評審內容及判定標準

評審結果
(符合記Y,不符合記N

評審結果簡要説明




1.8

管理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能有效運行

 

 

檢驗報告授權簽字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含糧油質量檢驗師職業資格)5年以上本專業工作經歷

 

及時報送機構變化情況和工作動態信息

 

1.9

必備檢驗儀器設備:
   
省級中心:氣相色譜儀、高效液相色譜儀、離子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光度計、可見一紫外分光光度計、酶標儀、近紅外穀物分析儀、面筋測定儀、降落數值測定儀、實驗磨粉機、粉質儀、拉伸儀、烘焙設備、實驗礱谷機、實驗碾米機、電熱烘箱、電動振蕩器、測水用粉碎機、錘式粉碎機、電動粉碎機、馬弗爐及其他設備
   
區域站: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原子熒光光度計、可見一紫外分光光度計、酶標儀、面筋測定儀、降落數值測定儀、實驗磨粉機、粉質儀、實驗礱谷機、實驗碾米機、電熱烘箱、電動振蕩器、測水用粉碎機、錘式粉碎機、電動粉碎機、馬弗爐及其他設備

 


超過必備的檢驗儀器設備:







尚無必備的檢驗儀器設備:

檢驗
能力

2.1

常規質量指標

 

(註明能夠檢驗的具體指標名稱)

2.2

儲存品質指標

 

2.3

衛生指標

 

*現場抽檢

3

評審員現場指定檢驗指標

 

指標名稱:
(附現場檢驗報告)

工作
業績

主要工作業績和發揮的作用(包括職能作用和地位,參與行業內質量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工作,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等情況;具體的工作業績:每年承擔有關部門下達的檢驗任務次數,近3年年均承檢的樣品份數,參加研究、起草或驗證糧油標準項數,其他業績。)





















評審
結論

判定標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一項帶*的為N或現場抽檢有一項技術參數為N,則現場考核結果即為不合格。











 
評審員簽字:                     被評審單位負責人簽字:

                                             
日期:               

説明:本表用於自查時,評審結論欄的評審員簽字處,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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