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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關於在部分央企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6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改革〔2010〕148號

關於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通知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中國電子信息産業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機械科學研究總院、中國鋼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北京礦冶研究總院、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精神,加快形成中央企業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按照財政部、科技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國資委決定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選擇科技創新能力較強、業績成長性較好、具有示範性的企業;區別情況、分類指導,採取崗位分紅權或者項目收益分紅方式,充分調動科技和管理骨幹的積極性;將激勵力度與業績持續增長挂鉤,促進企業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高;把分紅權激勵與轉變經營機制結合起來,加快推進企業內部改革。

    二、基本條件

    (一)註冊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中央企業所屬高新技術企業、院所轉制企業及其他科技創新型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上市公司及已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暫不參與分紅權激勵試點。

    (二)試點企業應當制訂明確的發展戰略,主業突出、成長性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取得積極進展;具有發展所需的關鍵技術、自主知識産權和持續創新能力。

    (三)實施崗位分紅權的試點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佔企業年銷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發人員人數不低於在崗職工總數的10%。

    三、試點的激勵方式

    試點企業實施分紅權激勵,主要採取崗位分紅權和項目收益分紅兩種方式。

    (一)崗位分紅權激勵。

    1.企業實施重大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産業化的,可以實施崗位分紅權激勵,按照崗位在科技成果産業化中的重要性和貢獻,相應確定激勵總額和不同崗位的分紅標準。

    2.崗位分紅權主要適用於崗位序列清晰、崗位職責明確、業績考核規範的大中型企業(含中央企業所屬的科研事業單位)。

    3.崗位分紅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在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産業化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核心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幹。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和人才結構,參與崗位分紅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

    4.實施崗位分紅權激勵的人員,應為企業通過公開招聘、企業內部競爭上崗或者其他方式産生的崗位任職人員。

    5.實施崗位分紅權激勵的,企業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應不低於企業近3年年初凈資産總額的10%,實施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沒有赤字。

    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凈資産增值額,是指激勵方案批准日上年末賬面凈資産相對於近3年年初賬面凈資産的增加值,不包括財政補助直接形成的凈資産和已向股東分配的利潤。

    6.實施分紅權激勵期間,企業各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當高於企業試點前3年平均增長水平。

    7.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權激勵總額不得高於當年稅後利潤的15%,激勵對象個人崗位分紅權所得不得高於其薪酬水平與崗位分紅之和的40%。離開激勵崗位的激勵對象自離崗當年起,不得享有原崗位分紅權。

    (二)項目收益分紅激勵。

    1.企業通過自行投資、合作轉化、作價入股、成果轉讓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産業化,可以科技成果産業化項目形成的凈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成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2.鼓勵試點企業自行投資或者吸收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展科技成果産業化工作。

    3.項目收益分紅激勵對象應為科技成果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改進的核心技術人員,項目産業化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

    4.激勵對象個人所獲激勵原則上不超過激勵總額的30%。

    5.企業以內部獨立核算或者成立全資、控股子公司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産業化的,自産業化項目或者子公司開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年內,每年從當年投資産業化項目凈收益中,提取不低於5%但不高於30%用於激勵。分紅提取比例與産業化項目凈收益增長水平挂鉤。

    對於中央企業自行實施産業化的,項目凈收益為該産業化項目營業收入扣除相應營業成本和項目應合理分攤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及稅費後的金額。對於中央企業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實施轉化的,項目凈收益為企業取得合作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的金額;其中科技成果未作價入股的,要按照非國有股權比例扣除相應無形資産攤銷費用。

    6.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其他企業、向企業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科技成果所有權、使用權的,其激勵方式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實施分紅權激勵的基本要求。

    1.試點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分紅權激勵。中央企業負責人暫不納入分紅權激勵範圍。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試點企業的分紅權激勵。

    2.試點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崗位分紅權激勵或者項目收益分紅激勵中任何一種激勵方式。企業同一激勵對象不得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産業化項目進行重復激勵。

    3.試點企業必須建立對激勵對象的考核評價辦法。

    四、激勵方案的制訂與審批

    (一)試點企業實施分紅權激勵,應制定激勵方案,激勵方案由中央企業負責組織,試點企業具體擬訂,可以聘請仲介機構共同參與激勵方案的制訂。

    (二)激勵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試點企業基本情況及近三年經營業務和財務狀況,激勵方案擬訂和實施的管理機構及其成員,企業未來5年及長期技術創新規劃,激勵方式的選擇及考慮因素,符合實施激勵條件的情況説明等。其中,擬實施崗位分紅權激勵的,應在以下方面予以説明:各年度擬激勵總額佔當年企業稅後凈利潤的比例,激勵崗位的職責和確定依據,崗位對應的股份數量或者股權比例,擬激勵對象名單及當前薪酬、預計分紅、模擬測算結果等;擬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激勵的,應在以下方面予以説明:産業化項目及項目收益情況,激勵提取比例,個人貢獻及所獲激勵水平,模擬測算結果等。

    (三)試點企業擬訂激勵方案,應當通過職工大會、職代會或者其他形式充分聽取職工意見;激勵方案經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討論通過,申報材料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核後報送國資委,國資委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相關批准程序。

    設有股東(大)會的試點企業應當將經國資委批准後的激勵方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審議過程中,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國資委批准文件發表意見。

    向國資委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激勵方案、試點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聽取職工意見情況、對激勵對象的考核評價辦法、國資委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四)履行批准程序後,試點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抄送財政部、科技部。

    五、激勵方案的考核與管理

    (一)激勵方案有效期為3年。試點企業實施中當年業績指標其中一項未能達到有關要求的,將終止激勵方案的實施。再次實施分紅權激勵需重新申報。激勵對象未達到考核標準的,應當取消該激勵對象當年分紅權。

    (二)試點企業實施分紅權激勵,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規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試點企業實施分紅權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試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試點企業申報的年度工資總額方案中需對分紅權激勵項目、額度單獨列示。

    六、試點工作的組織

    國資委擬組織有關中央企業選擇部分符合條件的企業先期進行分紅權激勵試點,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擴大試點範圍,並適時探索其他激勵方式。

    國資委成立由企業改革局、企業分配局等單位組成的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企業改革局),負責推進有關工作。試點企業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負責推薦。試點期間,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每年須向國資委報送上年度激勵方案執行情況。

    各有關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加強領導。要結合企業實際,選好試點企業,科學制訂方案,積極推進落實。要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定,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加快推動中央企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産業化,使中央企業逐步走上創新驅動的發展軌道。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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