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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轉發中央單位教育收費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7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
中央單位教育收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衛辦規財函〔2010〕995號

北京協和醫學院:

    現將《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教育收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0〕104號)轉發給你院,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教育收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0]10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高法院,高檢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各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

    為加強中央部門教育收費收繳管理,建立規範的教育收費收繳管理制度,財政部制定了《中央部門教育收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央單位教育收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單位教育收費(以下簡稱教育收費)收繳管理,建立規範的收繳管理制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及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按規定執收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包括高中以上學費、住宿費,高校委託培養費,教育考試考務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中央黨校收取的函授學院辦學收費、研究生收費、短期培訓進修費等。

    第三條 財政部原則上為每個執收單位開設一個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該賬戶用於收繳教育收費,實行日終零餘額管理。

    第四條 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設後,除用於扣劃繳款人銀行卡繳款的銀行賬戶需要保留的外,各執收單位開設的收入過渡性存款賬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撤銷,並將收入過渡性存款賬戶內的資金劃入財政部為其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同時,應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駐執收單位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第五條 教育收費收繳採取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方式。各執收單位教育收費具體收繳方式,由財政部按照方便繳款、滿足管理需要、利於收繳信息匹配的原則,在對中央部門實施收入收繳改革的相關文件中確定。

    第六條 直接繳庫流程:執收單位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至三聯在規定期限內到該單位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開戶行)繳款,執收單位收到繳款人或代理銀行退還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聯,確認繳款後,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四聯加蓋印章交繳款人作繳款收據。

    第七條 集中匯繳分為按日集中匯繳和按旬、按月集中匯繳。

    按日集中匯繳流程:執收單位使用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中央高校專用收費收據向繳款人收取款項後,每日將所收款項按收費項目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持第一至三聯到開戶行繳款。當日來不及上繳的,須在第二個工作日上午辦理完繳款手續。

    按旬、按月集中匯繳流程:執收單位使用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中央高校專用收費收據向繳款人收取款項後,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節假日順延)或按月(每月終了前5個工作日內)將所收款項根據收費項目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持第一至三聯到開戶行繳款。

    執收單位應在每年最後一個工作日開戶行營業終了前,將當年集中匯繳的所有應繳款項掃數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八條 開戶行收到款項後,應立即辦理相關業務,將資金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九條 開戶行應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將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資金自動匯劃中央財政專戶。

    第十條 開戶行按日向其代理的執收單位反饋教育收費收繳明細信息,並將明細收入信息按照規定的數據格式傳送中央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央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負責核對資金和信息。中央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應按規定向財政部和執收單位的主管部門反饋教育收費收繳信息。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執收單位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確保應上繳中央財政的教育收費按規定及時繳入相應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第十二條 財政部與執收單位的主管部門、中央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按規定定期對賬。

    第十三條 教育收費的資金撥付,由財政部根據部門預算、教育收費上繳財政專戶情況和用款申請,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從財政專戶中核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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