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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3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就《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
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證監會會同司法部簽發了證監會【2010】第33號公告和第34號公告,公佈了《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執業規則》)和 《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基金細則》。這兩項規則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和其他市場主體,特別是廣大投資者更好地理解這兩項規則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能否介紹一下《執業規則》和《基金細則》出臺的背景?

    答: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高度透明、資金流動迅速的市場,由於所涉問題專業性強,相關財産關係複雜,與市場各方的利益關係重大,客觀上要求由獨立的第三方提供專業判斷、進行專業把關、提出專業意見。因此,包括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在內的仲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在證券市場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國內證券法律服務業也不斷壯大,廣大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按照《證券法》、《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07】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在各項證券法律業務活動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嚴謹論證和解決重大法律問題,在促進市場規範運作,服務市場監管,推動市場發展和制度完善等各個方面,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總體來説,證券法律服務業務為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作出了自己應有貢獻,其重要性越來越受到市場各方的高度重視。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正視現實存在的問題。證券期貨市場律師事務所與其他服務機構職責邊界還不清晰,勤勉職責的標準還不明確,有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切實履行法律專業特殊注意義務,沒有充分運用專業能力進行深入分析,有的法律意見書邏輯分析欠缺,作出的結論比較簡單等等。

    這些問題的存在,必然會影響證券法律業務執業的質量,損害證券法律服務專業隊伍的形象,削弱證券法律服務行業對市場發展的作用,應當引起整個行業的重視,積極採取措施加以改正或予以防範。特別是,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從事的證券法律服務執業活動,涉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是證券市場法律執行與實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執業水平的高低,意義重大,直接關係到 相關法律能否得到正確貫徹落實,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原則能否得到有效遵循。因此,證券法律服務必須嚴格、規範,按照統一、明確的執業準則進行。  

    在反復研究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聯合司法部發佈了《執業規則》和《基金細則》,正是為了落實《證券法》關於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勤勉盡責的規定,以及《管理辦法》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的要求,探索構建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範體系。這既是為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活動提供業務規範和指導,也是為查處律師未勤勉盡責案件提供認定依據,從而促進證券法律業務整體質量的進一步提高,促進證券法律服務行業的公平競爭與健康發展。

    問:能否介紹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體系構建的總體思路?

    答: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體系以《管理辦法》為總的規範,包括一個基本業務規則 ,若干個具體業務細則及法律意見書內容與格式準則 。在內容分工上,《執業規則》解決“怎麼做”的問題,側重於規範方法、程序 ;《基金細則》等業務規則解決“做什麼”的問題,側重於規範 實體事項 ;“內容與格式準則”解決“寫什麼”的問題,側重於保證法律意見書的標準化、規範化。基本業務規則對《管理辦法》所設定的核查驗證、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和執業質量控制等基本制度予以細化。具體業務細則按照業務領域劃分,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細則、發行上市細則、並購重組細則、證券公司相關業務細則,以及期貨法律業務細則等,分別規定相應領域各項核查驗證的主要內容。兩類規則均為規範性文件,以公告公佈。同時,針對為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並購重組等重要證券業務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完善相應的內容與格式準則文件。

    問:能否介紹《執業規則》和《基金細則》的主要內容?

    答:《執業規則》包括總則、查驗規則、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和附則等5章43條,對《管理辦法》中律師從事各類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普遍遵循的基本執業規範進一步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確立了基本的執業制度,明確了基本的執業方式和程序。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主要查驗方式和主要查驗事項做出具體操作性規範。本著規範、審慎查驗的原則,圍繞以下三項具體要求,從查驗方式和查驗事項兩個角度明確查驗規則:一是書面留痕。採用查證、面談、書面審查、實地調查、查詢、函證等各種方式查驗的,都應當作好書面記錄,並由經辦律師和相關人員簽字(第12條-第17條)。二是審查原件。對法人及分支機構的主體資格、不動産、知識産權、生産設備、存款等的查驗,都應當取得原件;確實無法獲得原件查驗的,應當採用查詢、復核等方式予以確認(第19條-第24條)。三是存疑追加查證程序。對於從不同來源獲取的證據或者通過不同查驗方式獲取的證據內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師應當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證(第28條)。

    (二)對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予以明確。 針對實踐中法律意見書內容與格式不統一、不規範的問題,明確了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與一般格式。一是規範法律意見書的標題、收件人、法律依據、聲明事項段等(第31條-第34條)。二是明確法律意見書正文的必備內容,包括相關事實材料、查驗原則、查驗方式、查驗內容、查驗過程、查驗結果、國家有關規定、結論性意見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資料等(第35條)。三是強化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明確律師事務所不得對法律意見書進行修改,但應當關注申請文件的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按規定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第38條)。

    (三)對查驗計劃、意見復核等質量控製程序予以細化。查驗計劃應當列明需要查驗的具體事項、查驗程序、查驗方法等內容;對查驗計劃的落實情況要進行評估和總結,説明計劃未得到落實的原因和所採取的措施(第9條)。明確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業務質量和執業風險控制機制(第7條)。討論復核應當製作相關記錄存入工作底稿,參與討論復核的律師要簽名確認(第37條)。

    (四)對工作底稿的製作、主要內容進一步具體化。一是明確規定工作底稿是判斷律師工作是否已經勤勉盡責的重要證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第39條)。二是要求工作底稿應當全面記錄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第40條)。三是規定工作底稿內容應當真實、完整、記錄清晰,標明目錄索引和頁碼,由律師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第41條)。

    《基金細則》共11章47條,按照《管理辦法》和《執業規則》中確立的普遍遵循的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範,對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基金相關法律、規章關於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對律師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業務的主要查驗事項和內容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查驗內容。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公司設立條件、主要股東、其他股東及境外股東的資格條件的規定,主要查驗擬設立公司主要股東、其他股東及境外股東的主體資格、章程草案的合法合規和有效性、註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適格性及內部監控制度的健全程度等事項(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關於股東出資比例和股東之間不得互持股份的規定,主要查驗股東之間關聯關係(第6條);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分支機構設立條件的規定,主要查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公司的治理內控以及經營財務狀況、公司受處罰記錄、公司被調查或者被責令整改的情況及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場所、人員等相關事項(第11條-第16條)。

    (二)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事項的查驗內容。 對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事項,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章程應當合法合規的規定和《基金公司管理辦法》關於章程變更程序的規定,主要查驗對修改內容和修改程序的合法性(第17條、第18條);對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主要根據新增股東是主要股東、其他股東還是外資股東,主要查驗資格條件、出資和與其它股東的關聯關係是否符合《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第19條-第21條);對基金管理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主要查驗相關變更事項是否履行法定的變更程序等(第22條-第24條)。

    (三)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查驗內容。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關於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主要查驗擬任高管人員是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是否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是否具備規定的從業經歷及是否存在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等相關事項(第25條-第29條)。

    (四)關於基金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核準申請材料的查驗內容。 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關於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募集基金條件的規定和《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規定,對主要查驗事項作出規定(第30條-第3 5 條)。對基金銷售業務申請材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關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條件的規定,主要查驗業務資格、遵守法規情況、人員情況等。關於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申請材料,如果銷售機構為商業銀行,主要查驗商業銀行的業務資格、遵守法規情況、人員情況;如果銷售機構為證券公司,除資格、人員情況,還查驗訴訟、仲裁等事項;如果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除前述查驗內容,還包括註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從業資格等事項(第36條-第39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重要權利,《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大會召集人的主體資格、大會審議內容、大會表決程序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基金細則》規定主要以前述事項為查驗內容(第40條-第45條)。

    問:能否介紹一下圍繞《執業規則》、《基金細則》的實施和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體系的完善,下一步還有什麼考慮?

    答:面對實踐發展的更高要求和市場對發揮律師作用的更高期待,為了促進證券法律行業的規範發展,實現有效監管, 下一步我們將主要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會同司法部,組織開展 《執業規則》、《基金細則》貫徹培訓工作,明確加強學習、提高執業水平和嚴格監管的要求;二是加快推進執業規則體系建設,抓緊制定出臺發行融資、並購重組、機構業務、期貨業務以及境外融資等業務規則。三是促進廣大從業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要貫徹執業要求,建立健全執業制度,在各項業務工作中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審慎核查驗證。我們要將各項監管職責落到實處,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管工作,努力開創行業發展和監管服務“兩個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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