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北京市小客車登記工作的公告
根據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相關部門聯合發佈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北京市小客車登記工作做以下調整:
一、新購買的小客車,銷售發票記載日期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仍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二、辦理轉移登記的北京市在用小客車,交易發票記載日期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可在12月24日以後辦理轉移登記,但應在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結。
三、從外省區市轉入北京市的在用小客車,2010年12月23日(含)以前已在外省區市車管所辦結小客車轉出手續,且車輛符合北京市尾氣排放標準的,可在臨時行駛號牌有效期限內持車輛檔案辦理轉入手續。
四、2010年12月24日(含)以後購買小客車(含購買在用小客車),需按照《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要求,參加搖號登記並取得額度指標後方可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五、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間,需辦理小客車登出和轉移登記業務的,應在2011年1月3日後通過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指定網站或對外辦公窗口申請更新指標,取得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後,按照《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要求辦理更新手續。
六、《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實施前,車輛銷售經營者已經與客戶簽訂小客車預售合同、收取預定金,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的,不在此次小客車數量調控範圍。具體情況請關注近期商務部門發佈的相關通知。
七、小客車以外的其它車型,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正常辦理登記業務。
八、《暫行規定》和《實施細則》實施後,車輛所有人請認真閱讀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如遇有其他涉及車輛登記的問題,可到各車管所辦公大廳服務台諮詢,或直接撥打車管所對外服務電話87625155諮詢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