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1.銀監會為什麼要發文規範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行為?
答:隨著銀行業改革進程的推進,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架構已經建立,“形似”的工作已經完成,我們的監管重點逐步轉移到“神至”的建設上來,即督促商業銀行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董事作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的關鍵性主體,能否充分發揮其履職的主動性與有效性將直接關係到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成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告訴我們,董事履職效果不佳將直接影響董事會作用的發揮。為推動商業銀行有效發揮董事會對公司治理的作用,我會決定及時制定有關法規,從監管角度加強對銀行董事的監督和評價,這將有利於規範銀行董事的選聘過程,增強董事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的決策科學性。
2.《辦法》的實施將對加強審慎監管起到哪些促進作用?
答:一是有助於提高董事會執行監管要求的主動性,提高監管要求的實際執行力。通過《辦法》的實施,可督促商業銀行董事積極貫徹監管意圖,在資本管理、經營戰略、風險管理等重大問題上能從銀行長遠利益出發,與監管部門保持一致。
二是有助於豐富我會監管工具箱。目前我們對銀行董事監管的主要手段是準入限制。我會對商業銀行擬聘請的董事從學歷、從業經驗等方面進行考量,核準其任職資格。但是,單純的入口把關尚不能完全確保董事有效履職,還需要建立有效的過程監督和相應的退出或淘汰機制,形成完善的監管鏈條和體系。《辦法》在這些方面進行了適當的探索,並實現一些突破,進一步豐富了我們對商業銀行董事的監管手段。
3.《辦法》主要依據什麼原則確定對董事的評價要素?
答:目前國內外的監管辦法中,對董事履職行為的規定均比較籠統,缺少便於衡量的評價標準。在此次《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借鑒了國際通行做法,從忠實和勤勉兩個層面確定董事職責,在評價要素的確定中主要遵循如下原則:
以基礎性要求為主的原則。出臺《辦法》的目的不在於評優,而是為了考量銀行董事是否具備履職的基本技能、經驗,其履職行為是否合規、有效。因此,在評價要素的選擇上,我們重點選擇了基本性要素,都是董事履職中應做到的最低要求。在評價結果的分類上,也沒有優秀或良好的類別,最高即為稱職。
突出董事個人履職行為的原則。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重點區分了董事個人、董事會、高管層三個主體的關係。董事會是集體決策機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原則,我們不能用董事會最終決議來考核董事個人的履職水平。高管層是董事會決策的執行者,董事作為受託人,承擔參與決策與看管責任,但他不是直接的經營者,我們不能簡單地用銀行經營狀況來衡量董事履職水平。按照這種主體區分原則,我們在《辦法》的起草過程中,所有條款的選擇和表述,均以董事個人為主體,儘量恰如其分地規定董事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重點考量重大問題決策能力的原則。辦法從忠實和勤勉兩個方面對董事基本職責進行了梳理,但我們對董事職責的規定並不限於此。針對目前部分商業銀行董事在某些重大問題的決策中不積極作為,以董事會集體決策的名義搭便車等問題,在第二章,我們明確規定董事在履職中應重點關注銀行戰略、風險管理、資本管理、重大對外投資、薪酬制度等問題,將董事在這幾方面的履職情況列入考核要素,督促董事積極履職,在銀行重大決策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4.《辦法》將如何開展對董事的履職評價?
答: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評價細則,並組織評價工作、依據評價結果採取措施,監管部門承擔後督職責。
需要指出的是,《辦法》在堅持商業銀行自評為主的基礎上,著重強調了監事會的作用,要求監事會對董事履職評價工作把最後一道關,並將評價結果通報股東大會、董事會,並通知董事本人。這種規定旨在充分發揮銀行內部監督作用。目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夠,《辦法》的實施將以制度的形式推動銀行監事會主動發揮監督作用。
5.《辦法》為什麼要求商業銀行採取分類評價的方法?
答:目前國內商業銀行董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通常也被稱為股權董事)以及獨立董事,這三類董事在履職過程中擔任的角色不盡相同,履職過程中也各有側重。例如,執行董事是高管層與董事會的結合點,既是董事會決議的參與制定者,也是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者,在履職中應著重承擔向董事會真實、完整彙報經營情況的職責;非執行董事應在加強股東與商業銀行信息溝通、協調股東與銀行利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獨立董事則重在加強履職過程中的獨立性,關注中小股東和存款人利益。針對於此,我們在《辦法》中針對上述三類董事的不同履職特點確定了不同的評價要素。
6.董事履職評價的結果將如何運用?
答:按照《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確定了董事當年的評價結果後,監事會應當將評價結果通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並通知董事本人,根據評價結果提出工作建議或處理意見。被評為基本稱職的董事,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組織會談,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進要求;董事會應當組織培訓,幫助董事提高履職能力;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更換。
商業銀行將評價結果上報銀監會後,我會各監管部門會將評價結果錄入銀行董事、高管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為下一步指導商業銀行董事準入、建立銀行董事專家庫做好信息儲備。
7.《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機構?
答:《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8.《辦法》實施後銀監會還將開展哪些後續工作?
答:《辦法》實施後,我會各級監管部門將督促商業銀行儘快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董事履職評價實施細則,完善董事履職跟蹤記錄製度,明確各部門的評價職責,有關評價制度上報監管部門後開始實施。
同時,我會將密切關注各類銀行對評價細則的探索和實施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制定對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評價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