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已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根據ECFA規定,貨物貿易早期收穫應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應在框架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為使兩岸民眾儘快受益,大陸方面已做好了各項準備工作,將於2011年1月1日全面實施早期收穫。
在貨物貿易領域,根據2011年關稅實施方案,大陸方面對臺降稅産品項目數將由539項調整為557項;同時,大陸方面在與臺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發佈了適用於ECFA早期收穫産品的特定原産地規則以及原産地相關操作程序,確保了符合條件的台灣産品順利享受優惠關稅待遇。
在服務貿易領域,大陸方面繼2010年10月28日實施了5個部門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開放措施後,加快完成了其他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開放承諾的實施準備工作,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餘6個部門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開放措施:專業設計服務、醫院服務、民用航空器維修、銀行、證券、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