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通告,限令實施或者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人員,自2011年1月1日通告發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到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投案自首。
通告內容如下:
一、限令實施或者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人員,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
二、親友應當積極規勸犯罪人員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內自動投案的犯罪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拐賣犯罪行為的,如果該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如果該罪行係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拐賣犯罪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四、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現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轉移、藏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礙解救的,經查實,依法從嚴懲處。
六、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控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司法機關對舉報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