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和檢驗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
國糧辦發〔2010〕2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糧食局:
2010年12月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啟動了《“十二五”期間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規劃(2011-2015)》(以下簡稱《規劃》)編制工作,近日,又決定在全國開展食品安全監管資源調查和食品檢驗機構資源調查,作為編制《規劃》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為做好糧食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和檢驗資源調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糧食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和檢驗資源調查是糧食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本次調查直接關係到加強“十二五”期間糧食行業監管能力和檢驗能力建設,關係到落實各層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職責,請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充分認識開展本次調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有關要求,認真組織做好本省(區、市)糧食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和檢驗資源調查工作。
二、明確機構,落實責任
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明確一位主管領導和專門處(室)負責本次調查工作,組織和指導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糧食檢驗機構,認真填報有關內容,並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平衡關係等嚴格審核把關。同時,指定2位熟悉網絡填報工作的人員,分別作為監管機構資源調查和檢驗機構資源調查的省級管理員,具體負責做好填報工作(詳見附件4)。
三、堅持在地原則,消除監管盲區
本次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檢驗機構資源調查,將全面反映當前各部門、各層級的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監管職責。請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中關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國務院“三定方案”中關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的規定,按照在地監管原則,結合當地實際,認真梳理和明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管對象(即各類從事糧食收購、儲存活動的經營者),避免交叉、重復和遺漏,不得出現監管空白。認真梳理各級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狀況,理順隸屬關係,客觀、準確填報有關信息。正在恢復和新建中的檢驗機構一併填報。
請各省(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本省(區、市)糧食部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檢驗機構網上填報和審核把關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退回重新填報,並將本省(區、市)的紙質文檔匯總後(包括附件1、附件3)統一寄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我局質量辦將進行網上同步審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