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學校機構編制標準(暫行)》(以下簡稱《標準》)近日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出臺實施。
根據高等學校的不同規模和不同特點,首次對全區高等學校管理機構、教學教輔機構以及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和領導職數配備等進行了規範,為建立寧夏高等學校機構編制管理長效機制、科學配置高等學校機構編制資源、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據了解,目前寧夏高等學校的人員編制大多核定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與寧夏快速發展的高等教育事業不相適應。儘管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通過整合資源、增加編制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高等教育發展與人員編制不足的矛盾,但依然存在機構編制資源配置不均、管理不規範、結構不合理等問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結合全區高等學校實際和發展需求,在深入調研論證並反復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請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寧夏高等學校機構編制標準(暫行)》。
《標準》規定,高等學校內部機構設置必須遵循辦學規律,體現學校特點,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針對普通高校與高職院校規模和層次不同、教學和管理任務不相同等實際,依據在校學生規模分類確定高等學校管理機構限額;根據各類普通高校和高職院校辦學方向、專業設置、發展定位、人才培養目標由各高等學校自主設置教學教輔機構;以高等學校標準學生數為基本參數,分類確定人員編制標準及人員結構,提高了專任教師編制的配備比例,進一步優化了人員結構,更好地適應了高等學校的教育教學特點和發展要求。
今後,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將按照“總量控制、動態調整”的要求,針對高等學校辦學規模和學生人數變化情況,適時按《標準》調整高等學校機構編制資源配置,為全區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提供及時有效的體制機制保障。(記者 瞿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