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第1512號
為加強對進出口農藥的監督管理,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進行調整。調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見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同時廢止。
自2011年1月1日起,農藥進出口單位應按照新名錄中的海關商品編號及其對應的農藥品種向農業部申請“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2011年1月1日前辦理的“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