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審計署公佈移送的2010年底已辦結的28起案件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7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審計署移送的2010年底已辦結的28起案件情況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公告)

    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總經理唐若昕受賄和濫用職權案

    審計署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審計中發現,2002年至2003年,唐若昕擅自決策違規委託理財業務3億元,其中2億元未能收回。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以受賄和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唐若昕有期徒刑14年。

    二、上海金源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躍進等人騙取貸款案

    審計署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審計中發現,2008年6月至9月,周躍進(時任上海市政協委員、市工商聯副主席等職)與浙江紹興縱橫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利用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通過自賣自買、封閉循環的虛假交易,騙取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2.93億元貸款。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以貸款詐騙罪判處周躍進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同案犯劉永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三、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運行控制中心原總經理施國峰等人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案

    審計署在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審計中發現,1998年10月至2009年1月,施國峰利用職務之便,將東航股份飛機地面代理等業務收入1.82億元,賬外存放在其本人、親屬和下屬員工等個人賬戶中,涉嫌侵佔東航股份財産。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判處施國峰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0萬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同案犯陸維毓有期徒刑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萬元;將1000萬元違法所得歸還東航股份。

    四、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鄺氏家族騙貸案

    審計署在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票據情況進行審計調查時發現,2008年初,鄺氏家族採取利用空殼公司貸款、提供虛假貸款資料等手法,涉嫌騙取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資金3.7億元,其中2.8億元被非法侵佔。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廣東省南海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以違法放貸罪一審分別判處佛山市南海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讚端、梁禮峰等6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及以下不等刑期;以貸款詐騙罪分別判處鄺氏家族許均培、鄧家鵬二人有期徒刑5年。

    五、遼寧志達集團董事局主席趙寶傑貸款詐騙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遼寧省分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趙寶傑(時任葫蘆島市人大代表)通過其控制的遼寧志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和遼寧方圓國家標準樣品油有限公司,採取偽造土地評估報告和産品購銷合同、編造會計報表等手段,騙取中國農業銀行葫蘆島市連山支行貸款4億多元,其中2億元被轉入個人賬戶或提取現金。中國農業銀行葫蘆島分行原副行長張樹海等人在辦理上述業務時,存在受賄、內外勾結違法發放貸款等問題。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一審分別以貸款詐騙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行賄罪判處趙寶傑、張樹海等11人1年至17年有期徒刑。

    六、上海京海工程技術公司總經理王梅珍等人私分國有資産、單位行賄案

    審計署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3年至2007年,王梅珍等人以虛假發票虛列成本費用套取資金1234.28萬元,並以年終獎金、信息費、購房補貼等名義私分國有資産。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後,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以單位行賄罪判處上海京海工程技術公司罰金400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産罪、單位行賄罪判處王梅珍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産罪分別判處同案犯馬文亮、段常在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七、民營企業寬宏公司董事長張家洪職務侵佔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2006年12月,張家洪利用職務之便以清理固定資産名義,將公司購買的價值544.24萬元的3套房産轉到其個人名下。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天津市東麗區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後,天津市東麗區法院于2009年11月,以職務侵佔罪一審判處張家洪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八、山西省大同市城區低保中心電腦管理員查海濤貪污案

    審計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查海濤利用工作之便篡改低保人員生活保障金髮放數據,先後多次將應發放給低保人員的生活保障金315.59萬元,貪污轉移到其早已藏匿的17張廢棄的和其母親的低保人員生活保障金銀行卡中,據為己有。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查海濤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涉案的315.59萬元已全部追回。同時,大同市城區人民政府給予城區低保中心主任等3人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

    九、寧夏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劉惠平等人挪用公款和受賄案

    審計署在住房公積金審計中發現,2001年至2005年,劉惠平先後3次以購買同一套住房為名,在不能提供購房協議的情況下,自己申請並批准取得公積金貸款共計42萬元。2005年至2007年,該中心副主任李金星先後3次以購買同一套住房為名,在不能提供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申請並經該中心副主任陳玉柱批准取得公積金貸款共計60萬元。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劉惠平、陳玉柱還先後5次違規向該中心職工徐磊及其配偶發放公積金貸款81.10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寧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以挪用公款罪二審判處劉惠平有期徒刑5年。

    十、河南江河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城市低保金管理人員孔繁柱貪污低保資金案

    審計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6年至2009年,孔繁柱利用由其向當地民政部門集中代領並向本公司部分職工及家屬統一發放城市低保金的職務便利,向當地民政部門隱瞞23名已遷出、死亡或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家庭的真實情況,並代領其低保金共計39676元據為己有。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以貪污罪一審判處孔繁柱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十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支行原綜合櫃員劉洪福挪用城市低保金案

    審計署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審計中發現,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劉洪福利用工作之便,將未發放的部分城市低保金轉至其個人業務存摺戶,涉嫌挪用城市低保金10.23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洪福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十二、吉林省長春市凈月經濟開發區凈月街道辦事處先鋒社區居民委員會書記邰紅林等人行賄和受賄案

    審計署在土地專項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9月,邰紅林、楊樹林(居委會副書記)在徵地過程中,通過虛報地上物騙取土地補償款800余萬元。在此過程中,邰紅林、楊樹林共同以單位名義給長春市凈月土地工作站副站長蘭凱卓、工作人員王躍每人110萬元好處費,給站長金剛好處費5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至12月,分別以受賄罪判處蘭凱卓有期徒刑10年,金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以貪污罪判處王躍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邰紅林、楊樹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十三、寧夏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原主任李子超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在住房公積金審計中發現,2006年,李子超指使他人在未提供購房合同和首期付款收據的情況下騙取公積金貸款30萬元歸己使用,還存在發放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公積金貸款等問題。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後,寧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于200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子超有期徒刑5年。

    十四、江蘇省句容市方山茶場原場長張亞磊等人行賄受賄案

    審計署在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審計中發現,2008年9月,張亞磊在組織實施方山茶場土地治理項目中與項目施工方負責人陸立華內外勾結,陸立華收到65.21萬元工程款後將其中的27萬元直接存入張亞磊的個人賬戶,其中20萬元用於支付張亞磊個人經營酒店的房屋租金。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月,以受賄罪、行賄罪分別判處張亞磊、陸立華有期徒刑10年6個月、2年緩刑2年;另該案還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句容市農業資源開發局局長展衛國、開發科科長束華榮有期徒刑10年8個月、6年;以行賄罪判處句容市白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朱木平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十五、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石棉代表處負責人劉旸索賄受賄案

    審計署在川中道路發展項目——雅瀘高速公路審計中發現,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劉旸利用其工程款審批權,向其管轄的第19合同段索賄受賄26萬元。該合同段管理混亂,工程被整體轉包兩次,事故頻發。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以受賄罪判處劉旸有期徒刑10年。

    十六、上海江南造船集團房地産開發經營公司原財務部經理趙磊貪污公款案

    審計署在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2004年,趙磊在辦理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購房業務中,涉嫌貪污購房款53.02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後,上海市盧灣區法院于2010年3月,以貪污罪判處趙磊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十七、上海靜安區教育局基建校産管理站站長、黨支部書記房小兵受賄案

    審計署在城市基礎教育經費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2006年,上海錦育建築裝潢有限公司(為上海靜安區教育局基建校産管理站下屬單位,負責該站基建項目)存在以現金支出工程款和代開發票的問題,涉嫌侵佔挪用資金。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查處後,經靜安區教育局核查發現,房小兵對上海錦育建築裝潢有限公司大量提取現金、代開發票事宜不問不管,並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違規承攬、轉包工程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賄賂款物共計62萬元。由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靜安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以受賄罪判處房小兵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4萬元;追繳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靜安區教育局給予房小兵開除黨籍處分。

    十八、甘肅省永登縣農村衛生改水項目辦公室原主任王永宏貪污案

    審計署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王永宏等人在與施工單位甘肅省水利水電岩土工程處簽訂病險水庫施工合同前,索要相當於中標價10%的費用;岩土工程處採用虛列水泥用量等工程支出手段,套取資金支付了此款項;改水項目辦公室財務管理混亂,部分資金去向不明。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查處後,發現王永宏利用職務之便,採用收入不入賬等手段設立“小金庫”,並將其中的3.16萬元據為己有,同時非法收受岩土工程處李志平、李榮德送的2萬元感謝費。經由甘肅省永登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永登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王永宏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贓款5.16萬元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以單位受賄罪判處改水項目辦公室罰金5萬元;以行賄罪分別判處李志平、李榮德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十九、湖南省資興市原市委書記黃湘鄂等人濫用職權和受賄案

    審計署在土地出讓金和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審計中發現,2002年至2005年,黃湘鄂、原資興市國土局局長陳志強等人指使資興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偽造資料等方式,騙取該市萬畝良田土地開發整理資金1374萬元,其中1200萬元用於該市東江明珠大酒店建設,174萬元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和招待費。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湖南省紀委監察廳查處,由湖南省郴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合併判處黃湘鄂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其受賄款757131元、1000美元上繳國庫;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合併判處陳志強有期徒刑3年。

    二十、黑龍江省輕工業技工學校原校長閆鐵男等人貪污案

    審計署在社會保障資金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閆鐵男與黑龍江省輕工業技工學校原出納劉英等人隱瞞財政性非稅收入89.47萬元,其中,閆鐵男分別通過劉英和胡維新(校財務科科長兼會計)以現金形式拿走6萬元,另有23.18萬元資金去向不明。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查處,並由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分別於2009年5月、6月和8月,以貪污罪判處閆鐵男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胡維新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劉英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有關貪污款已退回學校。

    二十一、安徽省淮北市住房借款擔保中心原主任周憲德等人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在住房公積金審計中發現,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周憲德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採取自己申請並審核發放的方式,獲取18筆住房公積金貸款共計61萬元用於購置6處房産。其中,29.4萬元用於購置3處門面房,31.6萬元用於購置3處住宅用房。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周憲德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同案犯呂繩林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同案犯顧軍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二十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移民管理諮詢中心辦公室原副主任郭守彪貪污案

    審計署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審計中發現,2003年至2009年,郭守彪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在多家服務場所購買、虛開或索要餐費、住宿費等發票,並以接待費名義在單位報銷21萬元據為己有。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查處,並由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以貪污罪判處郭守彪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二十三、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宜賓縣支行客戶經理高勇受賄案

    審計署在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高勇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7家民營企業發放小企業簡式快速貸款提供便利,並從中收受賄賂3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四川省宜賓市南溪縣檢察院並提起公訴後,四川省南溪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以受賄罪判處高勇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二十四、甘肅省文縣尚德鎮原鎮長李庭全挪用重建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9月,李庭全擅自挪用尚德鎮許家坪、周半山兩個重建點50戶重建戶的建房補助款43.2萬元和許家坪、豐元山兩個整體搬遷村重建戶的徵地款27.5萬元,用於購買鋼材並自定價格將鋼材銷售給重建戶。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該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後,李庭全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截至2009年8月,李庭全已歸還建房補助款38.21萬元和徵地款27.5萬元,其餘被挪用的4.99萬元建房補助款,文縣尚德鎮鎮政府已安排催收。

    二十五、甘肅省甘南州舟曲縣憨班鄉原鄉黨委書記楊恩茂等人截留、挪用重建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原鄉黨委書記楊恩茂、鄉長王瑋、鄉黨委副書記王志雲和會計謝金堂擅自決定將應發放給古當村44戶重建戶的88萬元建房補助款截留,並將其中63萬元轉入謝金堂個人賬戶,全部用於支付古當村重建地三通一平費用。楊恩茂還擅自決定將古當村第二批三無、三孤生活補助款由每人300元標準改為按每戶300元標準發放,截留的4.74萬元也存入謝金堂個人賬戶。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中共甘南州紀律檢查委員會處理後,楊恩茂、王瑋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志雲、謝金堂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截留款也已全部歸還。

    二十六、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國稅局下屬分局違規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審計署在稅收徵管情況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至2008年,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國稅局下屬3個稅務分局冒用他人身份證複印件,虛設21戶個體工商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808份,涉及549戶企業,發票金額77億元,造成地方稅費流失4375萬元。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稅務總局查處後,稅務總局組成專門檢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截至2009年底,已追回地方稅費3599萬元,並追究了38名當事人的行政執法責任,其中:撤銷行政職務3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3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6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3人。此外,還對18名當事人進行了經濟懲戒。

    二十七、青海省海南州同德縣多個政府部門參與套取、挪用中央及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農村飲水安全狀況審計調查中發現,2007年4月至2009年6月,同德縣水務局以虛構工程、虛列支出等方式套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120萬元;林業環保局以虛列人員工資支出方式套取三江源封山育林和天然林資源保護專項資金100萬元;財政局以虛開運費發票方式套取退耕還林補助資金60萬元;交通與建設局虛構“村村通”工程分別套取中央扶貧財政專項資金25.49萬元,國家公路建設財政專項資金80.38萬元;發展改革與經濟貿易局套取中央專項基本建設資金236萬元,收取施工單位“協調費”等40.78萬元。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青海省人民政府查處後,青海省人民政府對違規問題予以全州通報,對16名責任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處理了5個相關單位,違規資金已被收回原資金渠道。

    二十八、民營企業登封向陽電力有限公司佔用基本農田問題

    審計署在河南省電力建設項目審計調查中發現,2003年11月,民營企業登封向陽電力有限公司未報經批准,直接與有關鄉村簽訂協議,違法佔用登封市286.62畝基本農田和14.19畝其他農用地,用於違規建設嵩陽電廠。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中紀委監察部處理,監察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此進行了調查處理。河南省公安機關以涉嫌破壞耕地罪對向陽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州市人大代表董松年和嵩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鐵林刑事拘留;河南省政府責成鄭州市政府、省水利廳副廳長于合群、登封市委書記張學軍分別向省政府、鄭州市委做出深刻檢查;分別給予鄭州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陳松林等6人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等處分。目前,該項目投資7億多元的廠房和設備已經拆除。

 
 
 相關鏈結
· 審計署黨組中心組在京召開2010年第四季度學習會
· 陳政高看望審計署駐瀋陽特派員辦事處幹部職工
· 審計署要求審計機關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部管理
· 審計署28日公佈《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産規定》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