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國家測繪局印發甲級測繪資質審批程序規定等10項行政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部分行政審批程序規定進行了制定、修訂。
通知指出,經修訂後的《甲級測繪資質審批程序規定》、《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審批程序規定》、《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審批程序規定》、《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序規定》、《地圖審核程序規定》、《對外提供我國涉密測繪成果審批程序規定》及新制定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審批程序規定》已經國家測繪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通知明確,未修訂的《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程序規定》、《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程序規定》、《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審批程序規定》一併印發。原《關於印發甲級測繪資質審批程序等10項測繪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通知》(測辦〔2004〕81號)自新《通知》公佈之日起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