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
進一步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
銀監發〔2011〕7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進一步防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理財合作業務健康發展,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0〕7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表外資産轉入表內。各商業銀行應當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銀監會或其省級派出機構報送資産轉表計劃,原則上銀信合作貸款餘額應當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壓縮。
二、對商業銀行未轉入表內的銀信合作信託貸款,各信託公司應當按照10.5%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
三、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低於銀信合作不良信託貸款餘額150%或低於銀信合作信託貸款餘額2.5%的,信託公司不得分紅,直至上述指標達到標準。
四、各銀監局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業銀行資産轉表、信託公司壓縮銀信合作信託貸款業務。
各單位收到本通知後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緊落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