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掌握國家石油天然氣資源儲量情況,實現國家油氣資源儲量動態管理,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出臺《關於做好石油天然氣探明可採儲量動態管理的通知》,明確油氣勘查開發過程中發生可採儲量變化的應進行可採儲量標定。
石油天然氣探明可採儲量,是指經過評審通過的石油天然氣技術可採儲量和經濟可採儲量。《通知》要求,油氣勘查開發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年度新增探明可採儲量的;油氣田地質儲量經復(核)算後可採儲量發生變化的;油氣田因調整開發層係、轉換開發方式、完善注採井網、拆分或合併開發單元等引起可採儲量變化的;油氣田開發狀態改變引起可採儲量變化的,應進行可採儲量標定。各油公司年度可採儲量標定結果,按有關要求進行申報、評審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各油公司可採儲量標定結果經評審、確認後,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公司儲量數據更新和年度儲量登記統計工作,國土資源部油氣儲量評審專業辦公室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國油氣儲量登記統計工作。通知還對標定結果的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