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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赴港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28日   來源: 旅遊局網站

國家旅遊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事務署同時發佈
《內地居民赴港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為共同規範內地赴港旅遊市場秩序,進一步提升旅遊服務質量,1月28日,國家旅遊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事務署分別發出通知,將於2011年2月1日在內地與香港同時實施《內地居民赴港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在2010年內地與香港旅遊工作磋商會議上,內地與香港旅遊主管部門就合作加強規範內地赴港旅遊市場的具體措施進行了交流與磋商。為進一步提高旅遊服務質量,促進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決定出臺《內地居民赴港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以下簡稱《合同要點》)。通過廣泛徵求意見,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形成《合同要點》。

    《合同要點》從六個方面要求內地組團社與香港地接社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做到:(一)明確雙方名稱、經營許可證及聯絡方式。(二)明確組團社領隊和地接社導遊相關信息。(三)明確旅遊團吃、住、行、遊、購、娛的具體安排,並特別指出在香港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四)明確旅遊團團費包含項目、支付數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有自費項目,須註明內容和價格。(五)明確組團社和領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組團社須取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遵守《旅行社條例》,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遊客,未經遊客同意,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強調領隊必須具備出境領隊資格,遵守《出境領隊管理辦法》,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反對脅迫遊客購物,如發生此類事情,領隊有及時報告的義務。(六)明確地接社和導遊的責任和義務。強調地接社須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發出的牌照,不得以低於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並承接旅遊團,不得要求導遊帶領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遊承擔接待費用;強調地接社導遊必須具有香港旅遊業議會頒發的導遊證,在遊客抵達香港時,須及時派發符合議會規定的行程表和《內地赴港團體遊旅客須知》;強調地接社及導遊在接待旅遊團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議會的《會員的一般作業守則》、《經營入境旅行服務守則》、《導遊作業守則》等相關規定,不得欺騙或脅迫遊客購物或強行要求遊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項目。

    《合同要點》的出臺是內地與香港旅遊業界合作開展“品質旅遊”的重要內容,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對推進內地赴港旅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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