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1.問:出臺《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深入開展,境內機構使用人民幣到境外直接投資的需求日益強烈。為滿足企業境外投資的實際需求,支持企業“走出去”,2010年人民銀行按照風險可控、穩步有序的原則,開展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個案試點,受到了企業和銀行的普遍歡迎。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二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作用”。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在總結前期個案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充分聽取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企業和銀行的意見,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管理辦法》)。
2.問: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管理上,《試點管理辦法》以便利企業為宗旨,堅持“事後管理”的指導思想,明確銀行以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為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的主要依據,強化銀行的風險防範責任,突出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便利銀行和企業開展業務。
3.問:企業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根據《試點管理辦法》,企業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和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企業首次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資金匯出前,應到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企業之後辦理的其他業務應在30天內向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對人民幣前期費用已經匯出6個月,但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應將剩餘資金調回。
4.問:銀行如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答:根據《試點管理辦法》,銀行主要依據企業提供的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等材料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在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文件材料後,可直接為企業辦理境外投資人民幣資金(包括增資資金)匯出、前期費用匯出、人民幣利潤匯回以及其他資本所得人民幣匯回等結算業務。銀行為企業辦理的境外直接投資匯出的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和不得超過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對人民幣前期費用已經匯出6個月,但仍未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境外直接投資,銀行有義務督促企業將剩餘資金調回。對企業不按照規定調回的,銀行應當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過程中,可選擇登入RCPMIS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幫助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審核。業務辦理完畢後,銀行應向RCPMIS報送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提供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5.問: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一是嚴格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並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對其進行交易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
二是按照規定報送信息。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RCPMIS報送與境外直接投資及境外人民幣貸款相關的各類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佈)、《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發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佈)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6.問: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需要同時使用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的,如何進行管理?
答:企業使用人民幣到境外進行直接投資按照《試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同時使用外匯資金的,企業和銀行應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在辦理外匯資金匯出入手續時,銀行應當登入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業務審核,確保相關業務的合規性。
7.問:銀行如何辦理有關境外投資企業或境外項目的人民幣貸款業務?
答: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銀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資金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出人民幣資金,並在15天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在辦理上述業務時,銀行應當向RCPMIS報送有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8.問:《試點管理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規定了哪些風險防範措施?
答:為保障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的平穩發展,按照風險可控、穩步有序的原則,《試點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風險防範措施。
一是強化銀行的風險防範職責。《試點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以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為辦理有關業務的前提和主要依據,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如實向人民銀行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及有關信息,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
二是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為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基礎上便利銀行和企業開展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建立了人民銀行、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等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人民銀行和商務部定期交換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的審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實際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每日向RCPMIS傳輸境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外匯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後監管力度,強調監管合作。為將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制度落到實處,《試點管理辦法》規定,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對銀行、企業的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監督企業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9.問:銀行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銀行、企業違反《試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可以依法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銀行、境內機構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有關反洗錢、反恐融資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由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罰。
央行發佈《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規範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人民銀行于近日發佈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的銀行和企業可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 >>>詳細閱讀
央行:積極支持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近日,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審定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和雲南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計67359家企業參加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這些試點企業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並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