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鐵路交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鐵道部實施意見,加強對鐵路交通事故的查處,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者,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將《鐵路交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鐵路交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鐵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規定和鐵道部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道部負責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對重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掛牌督辦要求,對鐵路交通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安監司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鐵路管理機構(安全監管辦)負責落實鐵道部掛牌督辦事項,對鐵路交通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監管辦的安全監察部門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鐵路交通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生鐵路交通較大事故,鐵道部安監司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部領導審定同意後,向安全監管辦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鐵道部辦公網站、人民鐵道報、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網頁上公佈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消號方式、程序。
第五條 各安全監管辦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後,應當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依法實施經濟處罰;
(五)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 安全監管辦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七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後,安全監管辦應當及時事故向鐵道部安監司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後,辦理事故結案相關事項。
第八條 較大鐵路交通事故查處結案後,應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鐵道部辦公網站、人民鐵道報、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網頁上予以公告。
第九條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安全監管辦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鐵路交通一般事故的掛牌督辦,比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