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推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激勵政策試點工作,財政部、科技部近日發佈了《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財企[2010]1號),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關於示範區內中央級事業單位全資與控股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審批主體和程序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通知規定,教育部(財務司、科技發展中心)、工業與信息化部(財務司)、中科院(計劃財務局)等主管部門、機構,按照資産管理權屬負責對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進行審批;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申報前,應由中央級事業單位審核通過;主管部門、機構自受理企業激勵方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定意見;各主管部門應結合部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並對外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