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引發的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2月12日,遼寧省公安廳發佈通告,明確從即日起,遼寧省13類場所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規定者,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還提出,未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不得燃放3寸以上禮花彈、組合煙花、架子花、舞臺焰火等燃放産品標誌註明A級的煙花産品,違反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可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不得違反煙花爆竹外包裝標明的燃放安全距離。其中,最小安全距離B級産品不得低於25米,C級不得低於5米,D級不得低於1米。如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