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漁業油價補助資金清理和檢查工作的通知
為加強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保障漁業生産者合法權益,確保漁業油價補助政策落實到位,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和《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6號)(簡稱《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我部決定開展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清理和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查範圍
2006年以來中央財政安排的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
二、清查內容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況。是否根據農業部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本省漁業油價補助管理辦法;是否參照農業部制定的參考標準制定本省用油量測算標準;是否建立健全本省捕撈機動漁船、養殖機動漁船管理和養殖證發放數據庫,並完整準確地記錄機動漁船和養殖證情況。
(二)油價補助資金申請、審核、發放等管理情況。是否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開展油價補助申請、審核、發放工作;縣級漁業部門是否對申請和發放環節相關信息進行公示;省級漁業部門是否根據財政部資金下達文件制定具體發放方案;是否採用銀行存摺(卡)實名制發放並嚴格履行簽名手續;是否及時總結漁業油價補助工作並上報總結材料。
(三)資金管理情況。
1.補助資金是否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2.是否及時足額將補助資金髮放到位;
3.是否存在多頭申報、虛報冒領、套取資金等問題;
4.是否擴大補助範圍發放補助資金;
5.是否截留、擠佔、挪用資金;
6.是否存在結轉資金。
如存在上述第3-6類問題的,要説明資金規模,存在第5類問題的還要説明資金用途。
(四)以往檢查情況。2006年以來是否對本地漁業油價補助資金開展檢查,是否發現問題,對發現問題是否進行整改。
(五)漁民舉報投訴情況。2006年以來是否有漁民或企業投訴或舉報,對舉報是否及時處理、整改。
(六)違反制度規定的其他問題。
三、時間安排
此次清查從2011年3月10日開始,至5月31日結束,分為自查自糾、重點抽查和總結整改三個階段。
(一)自查自糾(3月10日至4月15日)
各省要按照檢查範圍和內容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對漁政部門承擔的漁業油價補助工作開展專項督察,並對3個以上縣(市)進行重點核查和漁政督察。在此基礎上,認真撰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請於4月15日前將自查情況報告以書面文件形式報送我部漁業局,同時發送電子文檔(電子信箱:bofplan@agri.gov.cn)。
自查自糾要做到:一是積極開展“回頭看”。對以前年度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梳理,逐項檢查後續整改情況。二是認真排查解決問題。從制度完善、政策落實、資金申請、審核和發放等環節開展全面檢查,對於發現的問題,能立即糾正的要立即糾正,對立即糾正確有困難的,要落實整改責任,制定詳細整改計劃,限期整改。三是健全完善制度。針對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著力健全完善監管制度。
(二)重點抽查(4月16日至5月15日)
按照工作要求,我部派出檢查組對部分省清理和檢查工作開展情況、資金管理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三)總結整改(5月16-31日)
各省要根據自查自糾、重點核查和漁政督察情況,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並做好清查總結報告編寫工作。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清查工作的做法和成效,資金管理情況評價,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改進和加強資金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請於5月31日前將檢查工作總結報告以書面文件形式報送我部漁業局,併發送電子文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對清查工作的領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漁業油價補助資金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清查工作的領導,全面清理和檢查漁業油價補助資金的申請、發放和管理情況,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二)認真開展專項漁政督察。各級漁政督察部門要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1年漁業行政執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1〕16號)統一部署,深入執法一線,對漁業油價補助工作進行專項督察,嚴肅查處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加強漁政隊伍政風行風建設,提高漁政隊伍執行力。
(三)切實整改清查發現的問題。對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整改,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完善管理制度和機制,提高資金監管水平,確保中央漁業油價補助政策落實到位。
聯絡電話:農業部漁業局010-5919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