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印發《2011年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的通知
為切實做好2011年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我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制定了《2011年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2011年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一、法律依據
為全面落實強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2011年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二、總體要求
2011年對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等4種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總體要求是,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對小反芻獸疫免疫的總體要求是,在西藏、新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等受威脅地區對所有羊強制免疫,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
三、職責分工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保證免疫密度。
各級獸醫部門具體實施免疫計劃,負責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疫苗的採購、保存、使用監管,制定並執行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執行所需經費,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評價、免疫副反應處置等經費,負責疫苗等相關經費的監管。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配合做好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的實施工作。
各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和相關動物疫病專業實驗室負責疫病的科學研究,追蹤病毒變異情況,按規定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評價免疫效果,保證診斷試劑供應。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定點疫苗生産企業負責保證疫苗質量,承擔疫苗質量責任,做好售後服務。
四、組織實施
(一)及時制定實施方案。各地要按照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
(二)加強免疫技術培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工作開展前組織免疫技術師資培訓,各地要組織好鄉鎮及村級防疫員免疫技術培訓。免疫時要規範操作,按要求更換注射針頭,做好各項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為傳播疫病。同時,要加強疫苗的運輸和保存管理,保證疫苗質量。
(三)加強免疫檔案建立。對養殖戶畜禽存欄、出欄及免疫等情況要有詳細記錄。特別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種類、生産廠家,生産批號等記錄。做到鄉鎮畜牧獸醫站、基層防疫員、養殖場(戶)有免疫記錄,免疫家畜有二維碼標識,做到記錄與標識相符。
(四)加強免疫信息報告。對疫苗採購和免疫情況實行月報制度,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週報告制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免疫信息收集統計工作,及時報告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要及時反饋免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五、疫苗監管
農業部根據疫苗生産情況進行監督抽檢,對不合格疫苗産品信息進行通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具體實施疫苗質量監管工作,對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對生産企業實行飛行檢查,必要時實行駐廠監督。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疫苗生産企業監督管理,對投標企業誠信記錄進行審核,對疫苗的保存、運輸、使用等環節冷鏈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管。
疫苗招標採購應以疫苗質量、售後服務和價格等綜合指標為評判標準,不得單純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各定點疫苗生産企業不得採取惡意方式競標,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參與競標。各疫苗生産企業不得超出使用範圍宣傳,干擾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買倒賣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
六、經費支持
(一)疫苗經費分攤方式。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按比例分擔,分攤比例按原辦法執行。因採購疫苗不同,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負擔。
(二)疫苗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疫苗經費按照疫苗實際使用量進行計算,實行年度清算制,結轉資金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補助標準另行通知。
(三)各級財政部門保障動物疫病防控各項經費落實到位。
(四)各級動物疫病防控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的,要嚴肅處理。
七、監督檢查
(一)切實落實免疫責任制。針對免疫工作,逐個環節研究細化責任,層層落實到人。對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履行強制免疫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疫苗經費監管,主動了解疫苗招標採購和使用情況。
(三)各級獸醫部門要加強免疫效果監測,要定期組織免疫效果監測與評價工作,對被抽檢的場(廠)、鄉(鎮)或村存欄家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儘快進行加強免疫。農業部將根據不同時期的免疫情況組織隨機抽檢,並通報抽檢結果。
(四)加強對調運動物免疫監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時,應嚴格核查調運畜禽的免疫情況,對調出縣境的種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調運前2周進行一次強化免疫,對調運的種蛋和未達首免日齡的仔畜、雛禽,應標明其供體的免疫情況,未強化免疫或免疫情況不明的禁止調運。
(五)加大督促檢查力度。農業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定點聯絡工作組要及時掌握所聯絡區域的免疫工作進展,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免疫工作落實到位。
(六)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動物疫病免疫失敗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八、其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農業部備案,其增加的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
各地在做好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的同時,要統籌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豬流行性乙型腦炎等其他動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有關病種的免疫方案按照農業部《關於做好2009年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09〕1號)規定執行。布魯氏菌病和包蟲病的免疫工作,另行安排。
農業部將根據動物疫病發生與發展狀況,會同財政部調整本計劃。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計劃
附件2:口蹄疫免疫計劃
附件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計劃
附件4:豬瘟免疫計劃
附件5:小反芻獸疫免疫計劃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計劃
一、要求
對所有雞、水禽(鴨、鵝)和人工飼養的鵪鶉、鴿子等禽只進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
對進口國有要求且防疫條件好的出口企業,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産用途的家禽,報經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實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規模養殖場可按推薦免疫程序進行免疫,對散養家禽在春秋兩季各實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對新補欄的家禽要及時補免。
1.種雞、蛋雞免疫
雛雞7~14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進行初免。在3~4周後可再進行一次加強免疫。開産前再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強化免疫,以後根據免疫抗體檢測結果,每隔4~6個月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雞免疫
7~14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齡時,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初免;2周後,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加強免疫一次。
3.種鴨、蛋鴨、種鵝、蛋鵝免疫
雛鴨或雛鵝14~21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初免;間隔3~4周,再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加強免疫。以後根據免疫抗體檢測結果,每隔4~6個月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鴨、肉鵝免疫
肉鴨7~10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鵝7~10日齡時,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初免;3~4周後,再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進行一次加強免疫。
5.散養禽免疫
春、秋兩季用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各進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補免。
6.鵪鶉、鴿子等其他禽類免疫
根據飼養用途,參考雞的相應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要對受威脅區域的所有家禽進行一次強化免疫;邊境地區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30公里範圍內所有家禽進行一次強化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強化免疫。
四、受變異毒株威脅區免疫
寧夏、山西、陜西、河南、河北、山東(含青島)、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含大連)、江蘇、浙江(含寧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組禽流感病毒H5亞型二價滅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或選擇使用重組禽流感病毒滅活疫苗(H5N1亞型,Re-5株)、重組禽流感病毒滅活疫苗(H5N1亞型,Re-4株)對雞進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組禽流感病毒滅活疫苗(H5N1亞型,Re-5株)進行免疫。其他地區,對已監測出變異毒株的,可使用變異毒株疫苗進行免疫,報農業部備案;對未監測出變異毒株而要求使用變異毒株疫苗的,必須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進行書面申請,經農業部批准後方可使用變異毒株疫苗進行免疫。
五、禽流感(H5+H9)二價滅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價滅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亞型禽流感滅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種類
重組禽流感病毒H5亞型二價滅活疫苗(H5N1,Re-5株+ Re-4株),重組禽流感病毒滅活疫苗(H5N1亞型,Re-4株),重組禽流感病毒滅活疫苗(H5N1亞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價滅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組二聯活疫苗(rL-H5)。
七、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産品説明書規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監測
實行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集中監測相結合。各地應對免疫抗體進行及時檢測,我部將組織兩次全國性免疫效果監測和評價活動。
1.檢測方法
血凝抑制試驗(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雛雞第二次免疫14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雞群免疫抗體轉陽率點50%判定為合格。
滅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後21天進行免疫效果監測。禽流感抗體血凝抑制試驗(HI)抗體效價點24判定為合格。
存欄禽群免疫抗體合格率點70%判定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計劃
一、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O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所有牛、羊、駱駝、鹿進行O型和亞洲I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所有奶牛和種公牛進行A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廣西、雲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邊境地區的牛、羊進行A型口蹄疫強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規模養殖場按推薦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散養家畜在春秋兩季各實施一次集中免疫,對新補欄的家畜要及時免疫。
1.規模養殖家畜和種畜免疫
仔豬、羔羊:28~35日齡時進行初免。
犢牛:90日齡左右進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後,間隔1個月後進行一次強化免疫,以後每隔4~6個月免疫一次。
2.散養家畜免疫
春、秋兩季對所有易感家畜進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補免。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規模養殖家畜和種畜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受威脅區域的全部易感家畜進行一次強化免疫。邊境地區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線30公里以內的所有易感家畜進行一次強化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進行強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牛、羊、駱駝和鹿:口蹄疫O型-亞洲I型二價滅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價滅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滅活疫苗。
豬:口蹄疫O型滅活類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雙抗原)。
空衣殼複合型疫苗在批准範圍內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産品説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豬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1.檢測方法
亞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
O型口蹄疫:滅活類疫苗採用正向間接血凝試驗、液相阻斷ELISA,合成肽疫苗採用VP1結構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亞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的抗體效價點26判定為合格。
O型口蹄疫:滅活類疫苗抗體正向間接血凝試驗的抗體效價點25判定為合格,液相阻斷ELISA的抗體效價點26判定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結構蛋白抗體ELISA的抗體效價點25判定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的抗體效價點26判定為合格。
存欄家畜免疫抗體合格率點70%判定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免疫計劃
一、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強制免疫。為便於鑒別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到一個縣區域內只使用一種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活疫苗進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規模養殖場按推薦免疫程序進行免疫,散養豬在春秋兩季各實施一次集中免疫,對新補欄的豬要及時免疫。
1.規模養豬場免疫
商品豬:使用活疫苗于斷奶前後初免,4個月後免疫1次;或者,使用滅活苗于斷奶後初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初免後一個月加強免疫1次。
種母豬:使用活疫苗或滅活疫苗進行免疫。70日齡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豬,以後每次配種前加強免疫1次。
種公豬:使用滅活疫苗進行免疫。70日齡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豬,以後每隔4~6個月加強免疫1次。
2.散養豬免疫
春、秋兩季對所有豬進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補免。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規模養豬場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受威脅區域的所有健康豬使用活疫苗進行一次強化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豬可以不進行強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産品説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高致病性豬藍耳病ELISA抗體IRPC值>20判為合格。存欄豬免疫抗體合格率點70%判定為合格。
附件4:
豬瘟免疫計劃
一、要求
對所有豬進行豬瘟強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規模養豬場免疫
商品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
種豬:25~35日齡初免,60~70日齡加強免疫一次,以後每4~6個月免疫一次。
2.散養豬免疫
每年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補免。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和受威脅地區所有健康豬進行一次強化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豬可以不進行強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政府招標專用豬瘟活疫苗;傳代細胞源疫苗在廣東、湖南、河南、四川、江蘇、山東、遼寧、福建、廣西、江西、河北、北京、黑龍江、安徽、重慶、貴州等批准省份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産品説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豬瘟抗體阻斷ELISA檢測試驗抗體陽性判定為合格,豬瘟抗體正向間接血凝試驗抗體效價點25判定為合格。
存欄豬抗體合格率點70%判定為合格。
附件5:
小反芻獸疫免疫計劃
一、要求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西藏、新疆、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等受威脅地區羊進行小反芻獸疫強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齡以後免疫一次,對本年未免疫羊和超過3年免疫保護期的羊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和受威脅地區所有健康羊進行一次強化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羊可以不進行強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小反芻獸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産品説明書規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