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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負責人就《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14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臺《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答:公路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要想富、先修路”成為廣泛共識。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公路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達398萬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達到7.4萬公里。公路事業的大發展為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公路建設大發展的同時,各類破壞、損毀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既影響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針對公路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的法規制度並嚴格執行,切實把國家花鉅資修建的公路保護好、利用好,已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有必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公路安全保護的專門行政法規,充實和細化公路法所確立的公路安全保護方面的基本制度,為公路安全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問:從實際情況看,在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採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業,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隨意佔用公路等行為對公路完好和行車安全危害很大,條例對此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答:主要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依照公路法的規定,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已有經驗,根據不同情況,在公路線路附近劃定適當的安全保護範圍,規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在規定範圍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明確規定公路線路附近的作業控制區範圍,在規定範圍內禁止進行採礦、採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明確規定公路線路附近禁止設立危險物品生産、儲存、銷售場所的範圍等。

    二是近年來,在公路橋梁周圍抽取地下水、攔河築壩、採砂、取土等行為成為危害公路橋梁安全、導致橋梁跨塌的重要原因。條例對此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規定範圍內採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梁搭建設施或者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等。

    三是考慮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等涉路施工行為直接影響到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加強對有關施工作業活動的監管。條例專門規定了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事前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申報,取得許可;事中應按照許可的施工方案作業,並落實保障公路安全的措施;事後應經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等。

    問:車輛違規超限超載運輸,給公路、公路橋梁造成很大損害。條例對“治超”有哪些“硬招”?

    答:車輛違規超限超載運輸,大大縮短路橋使用壽命,也嚴重威脅交通安全。近年來,按照國務院統一布署,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聯合集中“治超”,取得明顯成效,但仍不時出現反彈。為依法治理這一“頑疾”,條例總結近年來的“治超”經驗,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對車輛的生産和銷售實施監管,強化源頭控制。條例規定: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産、銷售。

    二是對大宗貨物集散場所實施監管,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場所及貨運站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並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

    三是完善“治超”檢查措施。條例對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職責和規範執法,以及禁止阻礙、逃避超限檢查的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

    四是加大對違規超限運輸行為的處罰力度,以保障各項規定能夠得到切實遵守。包括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問:公路養護對於保持公路完好,保障通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條例從哪些方面對公路養護工作作了規範?

    答:公路養護是公路安全保護的重要方面,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護工作,條例主要做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了公路養護工作的責任主體。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負有做好公路養護工作的責任,保證公路自身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二是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的養護職責。條例對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對公路的巡查、檢測、評定、養護、搶修、維修等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針對目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有關單位不及時修復損毀的公路,出現事故後又互相推諉的問題,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對公路進行巡查,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

    三是完善了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規定。條例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並總結近年來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重大突發事件中搶修公路、恢復通行的成功經驗,對公路突發事件的處置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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