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認中共中央黨校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庫[2011]22號
中共中央黨校:
你校《關於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建議的函》(中校函[2010]87號)收悉。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財庫[2001]2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教育收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0]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你校實際情況,現將你校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資金範圍。你校本級及所屬函授學院執收的研究生收費、函授學院辦學收費、短期培訓進修費納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範圍。具體執收單位、收入項目及文件依據等情況,詳見附件《中共中央黨校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況表》。
二、賬戶設置。由財政部為你校所屬函授學院開設一個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設後,你校所屬函授學院執收的納入改革範圍的教育收費,繳入該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請按照改革有關規定,辦理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的開設工作,並將所開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銀行賬號等情況及時通知繳款人。
你校本級執收的研究生收費,繳入財政部已為你校本級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你校本級的收入過渡性存款賬戶予以撤銷,請於2011年2月25日前辦理銷戶手續,並向財政部(國庫司)反饋撤戶結果。在銷戶前,請你校本級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原收入過渡性存款賬戶中應繳中央財政的資金繳入財政部為你校本級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三、繳庫方式。你校本級及所屬函授學院執收的研究生收費、函授學院辦學收費、短期培訓進修費實行按月集中匯繳,即你校本級及所屬函授學院于每月終了前5個工作日內,將應上繳中央財政的教育收費全額繳入相應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四、票據使用。你校本級及所屬函授學院收取研究生收費、函授學院辦學收費、短期培訓進修費等教育收費時,使用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中央高校專用收費收據;上繳研究生收費、函授學院辦學收費、短期培訓進修費等教育收費時,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