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關於做好2010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國資收益[2011]242號
各中央企業:
為做好2010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企﹝2010﹞39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做好2010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是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收益權的具體體現。2010年是國務院確定提高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第一年,各中央企業應當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時向國資委申報年度國有資本收益,並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結果的真實和準確。
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2010年度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應交利潤基數乘以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申報。
(一)應交利潤基數為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當年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的餘額,有關數據以經審計的2010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合併報表為基礎。
1.應交利潤基數為負數的,按零申報。
2.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企業合併報表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金額,扣除企業整體改制上市預提“三類人員費用”形成的負數金額申報。
3.法定公積金。統一以企業合併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的10%申報,企業合併報表當年凈利潤為負數或當年凈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法定公積金按零申報。企業申報抵扣法定公積金應當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上交比例為國務院調整後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第一類企業上交比例為15%;第二類企業為10%;第三類企業為5%;第四類為免交企業。(詳見《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財企〔2010〕392號)。
三、國有控股公司2010年度國有資本收益為公司應向國家股分配的2010年度股利、股息。國有控股公司申報2010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股東會對公司2010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並形成書面決議,國資委將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潤分配建議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四、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應當於2011年4月30日前,國有控股公司應當於股東會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將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一式2份報送國資委(收益管理局和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各1份,同時附電子文檔)。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主要內容為2010年度企業生産經營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依據和結果。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除百分數取整數外,其餘數據均以萬元為金額單位並保留一位小數,具體表式見《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的附件。
各中央企業在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同時,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尤其是重要子企業利潤分配事項的管理,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