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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9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印發“十二五”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42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精神,深入推進“十二五”期間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請各産煤省(區、市)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明確一名聯絡員,並於2011年6月底以前將聯絡方式連同本地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規劃,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科技裝備司(聯絡人及電話:楊以民,010-64463954;電子信箱:yym@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十二五”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建 設 實 施 方 案

    2009年以來,各産煤地區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範工程建設的通知》(安委辦〔2009〕2號)要求,積極推進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範礦井和示範縣(區)(以下簡稱“雙百工程”)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建成示範礦井630個,示範縣(區)79個,有力地促進了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穩定好轉。為繼續推進“十二五”期間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實提升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通過深入開展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瓦斯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切實做到“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長效機制,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為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産狀況的持續穩定好轉打下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産礦井和産煤縣(市、區)均要達到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基本要求,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驟

    (一)制定規劃(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産煤省(區、市)在總結“雙百工程”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十二五”期間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規劃,完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基本要求、評估標準和辦法等。

    (二)基本達標(2013年底前完成)。推廣“雙百工程”建設經驗,繼續開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所有生産礦井和産煤縣(市、區)基本達到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基本要求。

    (三)鞏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達標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提高,所有生産礦井和産煤縣(市、區)達到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1.採掘佈局合理。

    (1)優化生産佈局。礦井、採區和工作面設計要滿足瓦斯治理的需要,優先開採保護層和實施區域預抽。優化巷道佈置,簡化生産系統,明確開採順序,合理確定工作面參數,合理集中生産,實現安全高效。

    (2)合理組織生産。進行礦井生産能力核定時,要把瓦斯抽採達標能力作為重要約束性指標。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批准的生産能力編制礦井年度和月度生産計劃,合理組織生産。礦井主要通風系統、瓦斯治理技術、開採工藝等發生變化時,應立即進行生産能力復核,並依據復核結果組織生産,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産。礦井採掘工作面個數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

    (3)堅持正規開採。礦井要加強生産準備,保持水平、採區和採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嚴禁剃頭開採。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安全出口,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開採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要嚴格按規定淘汰落後和非正規採煤方法、工藝。

    2.通風可靠。

    (1)礦井配備滿足安全生産需要的主要通風機,巷道斷面、礦井總風量、採掘工作面和各供風場所的配風量,要滿足安全生産的要求。

    (2)礦井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要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並履行報批手續。巷道貫通前,要按《規程》規定制定安全措施。

    (3)採區實行分區通風。採、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通風系統中杜絕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採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等現象。嚴禁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域採掘工作面回風直接切斷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現象。

    (4)按《規程》規定設置專用回風巷。採區進、回風巷應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

    (5)礦井通風阻力合理,各地點風速符合《規程》規定。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7%。回風巷道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主要進風巷道實際斷面不小于設計斷面的2/3。

    (6)採煤工作面採用“U”型、“H”型、“Y”型等正規通風方式,並確保風量充足。採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風的回採工作面,通風系統應安全、穩定、可靠,並制定後備通風預案。

    (7)局部通風機安裝、“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最低風速等符合《規程》規定,並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

    (8)按規定設置和管理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及構築物,並設備保持完好。

    3.抽採達標(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

    (1)堅持先抽後採、不抽不採,抽採不達標不進行採掘活動。建立瓦斯抽採達標自我評估體系,瓦斯抽採效果達到《煤礦瓦斯抽採基本指標》的要求。將瓦斯抽採計劃納入礦井年度生産計劃,實現統一下達、統一管理、統一考核。礦井、採區和採煤工作面生産能力與計劃開採煤層的瓦斯抽採能力、達標煤量等相匹配。

    (2)按《規程》規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採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採瓦斯系統。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産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採平衡。

    (3)礦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賬,鑽場、鑽孔、管路、瓦斯專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與採掘工作面同時設計、超前施工、同時完工。

    (4)推廣採用地面鑽井、大直徑鑽孔、水平長距離鑽孔、專用巷道等抽採工藝,實施多方位、多手段綜合抽採。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參數。所有礦井應及時按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建立礦井瓦斯基礎資料數據庫和適合礦井實際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6)開採突出煤層時應提前編制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在內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優先採取開採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

    (7)積極推進瓦斯綜合利用工作。變抽放為抽採,以多種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實現煤與瓦斯共採。

    4.監控有效。

    (1)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佈置、安裝和管理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並確保系統可靠,連續運行。

    (2)中心站雙回路供電、雙機備份,備用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井下設備之間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中心站實時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監控設備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符合規定。

    (3)監測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復電點設置和信號傳輸符合規定,瓦斯超限斷電及時有效;並按規定定期調試、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礦井具有相應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技術管理能力;不具備相應能力的礦井,應與區域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礦井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的瓦斯治理責任體系和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機構。國有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風、地測副總工程師,設立通風、防突、抽採、安全監控等機構,並配足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鄉鎮煤礦必須按規定配備採礦、通風、機電、地質及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

    (3)建立健全通風、瓦斯、防突、監測監控、安全培訓、安全投入、安全儀器儀錶、設備管理、隱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産例會、目標考核責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標考核機制。對瓦斯抽採量、抽採率、抽採鑽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護層開採面積等指標完成情況進行閉合管理,並嚴格考核、獎罰和問責。

    (5)堅持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年度內對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採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針對性的瓦斯綜合治理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

    (6)保證瓦斯治理利用資金投入。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建立瓦斯綜合治理利用專項費用,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必須滿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進煤礦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與瓦斯突出預測、區域防突、低透氣性煤層抽採和地面煤層氣開發、機械化開採為重點,開發瓦斯治理利用關鍵技術,制定適合本礦井(區)特點的瓦斯災害防治技術體系和治理技術標準。

    (8)強化安全培訓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並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未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9)按規定完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專項整治,狠抓瓦斯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11)加強重點環節實時監控。對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貫通、揭穿突出危險煤層、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過應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帶、火區啟封和密閉、重大危險源處理等瓦斯治理的重點環節,必須有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現場指揮。

    (12)加強現場管理。切實做到嚴格遵守採掘作業規程,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加強作業現場瓦斯實時監測監控,加強通風管理,加強現場勞動組織管理。

    (13)嚴格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煤礦瓦斯超限應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處理有關責任人,落實防範措施。

    6.實現安全生産目標。

    (1)完成年度瓦斯治理利用工程量及抽採利用指標。

    (2)嚴格目標管理考核。杜絕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數、傷亡人數控制在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産控制指標以內。

    (二)産煤縣(市、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1.成立縣(市、區)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研究解決瓦斯防治重大問題。

    2.建立健全煤礦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落實瓦斯防治相關政策和措施。

    3.縣(市、區)相關部門設立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機構。

    4.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

    5.建立健全煤礦瓦斯治理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一通三防”管理以及安全監管、瓦斯檢查和防突人員培訓等制度。

    6.編制縣(市、區)瓦斯治理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礦井年度瓦斯抽採利用計劃、年度生産計劃和安全生産控制指標統一考核。

    7.監督煤礦企業按標準提足用好安全生産費用,並通過建立瓦斯抽採利用獎勵資金和配套資金等優惠政策,積極推動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工程建設。

    8.組織煤礦企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所屬礦井安全質量標準達本省(區、市)二級及以上。

    9.按規定組織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工作。

    10.建立轄區煤礦通風系統及瓦斯防治技術檔案。

    11.監督轄區應抽採煤礦企業建立瓦斯抽採達標自我評估體系,並定期對其抽採效果進行檢查和考核。

    12.實現縣(市、區)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聯網,有區域性監測監控系統服務中心為煤礦提供指導和服務,保證系統正常工作。

    13.定期對轄區煤礦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專家“會診”工作,對存在的安全生産隱患,進行重點監管,督促企業落實整改。

    14.組織轄區礦井按規定開展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並達到基本要求;煤礦沒有發生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瓦斯事故起數、傷亡人數控制在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産控制指標以內。

    四、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是促進煤礦瓦斯防治、保證煤礦安全生産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和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建立和完善“六大體系”,著力提高“六個能力”,大力推進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各産煤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統一負責本地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並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相關職責,切實加強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

    (二)進一步做好規劃工作,切實做到有序推進。各地應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的工作思路,認真組織制定“十二五”期間各煤礦企業和各産煤縣(市、區)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各階段的目標要求,明確年度建設目標、達標礦井及縣(市、區)、達標時限、工作措施和需要解決的關鍵技術難題等;同時,要及時總結建設經驗,不斷完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評估標準和辦法等,紮實有序推進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三)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切實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各地要結合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活動,把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要求,細化分解落實到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中。加大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政策、技術、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煤礦企業要結合落實瓦斯抽採利用相關政策,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瓦斯抽採利用、保護層開採等經濟激勵措施,做到應抽盡抽、先抽後採、煤與瓦斯共採和以抽促用、以用促抽;同時,大力開展自主技術創新,積極與有關科研院所合作,加大煤礦瓦斯災害治理技術、瓦斯抽採與利用技術研發力度,豐富和發展瓦斯綜合治理利用技術,為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提供可靠的技術保障。

    (四)進一步推進示範工程建設,切實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各地要繼續組織做好示範工程建設工作,切實做好規劃,逐年建成一批示範工程。同時,要採取通報表揚、經驗交流、現場觀摩、命名錶彰等多種形式,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發揮典型帶動作用,推進本地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

    (五)進一步完善檢查驗收和通報制度,嚴把質量關。實行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定期檢查驗收和通報制度,各生産礦井每季度自行進行檢查,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産煤縣(區)每半年對所屬礦井組織檢查或驗收,産煤省(區、市)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每年年底前組織驗收,及時總結本單位、本地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進展情況(包括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典型經驗、好的做法和適用技術,存在的主要問題,下步工作措施等),形成書面材料。産煤省(區、市)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情況(文字材料及電子版)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科技裝備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定期對各地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情況進行通報,並組織互查。

    (六)進一步健全協作聯動機制,切實加大安全監管監察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産聯合執法檢查工作制度,完善監管監察工作協調機制,強化執法責任,完善執法手段,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把瓦斯治理特別是瓦斯抽採達標和防突能力作為核定生産能力約束性指標,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礦井生産能力核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把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監管監察納入工作重點,掌握轄區內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情況,及時向有關地方政府或煤礦企業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達到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基本要求的礦井,一律實行停産整頓並限期達標。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瓦斯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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